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对外通报,与2014年相比,2015年该院受理涉网络著作权案件共471件,数量增长了近一倍,占知产案件总数的80.1%;2016年仅第一季度受理涉网络著作权案件共395件,占知产案件总数的83.33%,涉网络著作权案件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所占比例均处于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影视作品领域成为涉网络著作权纠纷的“重灾区”,其主要问题表现为诉讼标的额高,侵权纠纷中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较为突出等。
据石景山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对有关涉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梳理发现,涉网络著作权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作品类型主要涉及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被诉主体主要是网络科技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网络视频播放及下载、网络游戏开发运营、计算机网络服务等。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涉网络著作权纠纷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许多影视作品的权属认定难,例如许多电影、电视剧的维权主体本身并不是该影视作品的出品公司或摄制单位,而是经过多次授权、层层转授权取得的版权及维权权利,因此经常出现授权主体不完整、授权链条不清晰、授予的具体权利及权利行使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同时还存在通过网络传播的一些视频定性难、网络环境下盗版行为的隐蔽性导致权利人遭遇“举证难”、涉网络游戏侵权案件频发凸显行业侵权乱象等。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占全部涉网络著作权案件的比例最大,成为涉网络著作权纠纷的“重灾区”。其主要表现为热播影视剧及知名作品的索赔数额明显提高。例如《离婚律师》一案索赔金额高达499万元,涉金庸武侠小说作品网络游戏改编权一案索赔金额高达503.5万元。但是标的额提高的同时权利人举证能力有限。例如涉及《离婚律师》、《宫锁连城》、《陆贞传奇》等处于热播期的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案件,权利人索赔数额全部在50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500万元。然而几乎没有权利人就自己实际损失和对方获利情况进行举证,只能靠法官判定。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指出,获得版权授权的一方要严格审核版权方的资格,特别是在取得影视作品授权的时候,应对其权属文件以及层层转授权形成的授权链条进行严格审查,包括权利的性质、行使权利的范围等,同时重视并做好公证取证工作,并围绕己方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尽力举证,例如的资金投入、授权或许可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范围等情况。
同时,法院建议网站经营主体也应尽快规范经营行为,不以盗版侵权方式作为网站营利的手段;网络游戏平台商应对代理的游戏尽到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在接到侵权投诉并经初步核实侵权事实较为明显或严重的要及时将游戏下线,避免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持续或扩大。(记者黄洁实习生安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