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JBLU公司诉美国一案中认定,海关法规中“商标”一词不仅仅包括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的或申请注册的标志,还包括未经注册的普通法商标,也就是任何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此前,美国海关在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上并不统一。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尽管未在USPTO注册或申请注册,牛仔裤进口商未经注册的商标“C’estToiJeansUSA”、“CTJeansUSA”以及“C’estToiJeansLosAngeles”有权适用更宽松的标签规则。
一般来说,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会严格限制商品上使用非提示来源性的并且可能使得消费者对物品的实际原产国产生误解的地理名称(比如,主要产自中国的衣服却出现“美国”二字,“在法国装瓶”出现在一款非产自法国的香水上,甚至公司的地址也要注意)。按照要求,必须依法在相关地理名称旁边标明物品的实际原产国,并且至少要同样大小并前置“产自”或者“的产品”或者其他类似的来源标志。
但是,如果地理名称是在美国注册的或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一部分,那么这些要求就会有所放松,但必须依法标明物品的原产国。不过,也要出现在地理名称附近或其他显著的位置,文字也可以小一些。
因此本案明确,所有的海关港口对于包含地理名称的商标都必须适用宽松的标签规则,即使是通过使用获得的商标。(编译自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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