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成立至今20余年,始终致力于为音乐词曲作者兑现著作权收益。在音乐作者依法享有的多项著作权收益中,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应缴纳的广播权使用费是最重要的音乐著作权收益之一。自2010年启动音乐作品广播权许可收费以来,这项工作越来越受到音乐词作者的普遍关注。但是音著协在此项工作推进过程中,却遇到了许多问题,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广播权许可工作开展得步履维艰呢?本期《版权周刊》特邀请音著协相关人员对此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希望可以让更多人理解此项工作的意义。
截至目前,已有近百家电台、电视台获得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许可授权,并向音乐作者支付了广播权使用费。与此同时,仅2015年一年,协会针对全国多家持续侵权的电台、电视台提起了一连串的“广播权侵权之诉”。音著协认为,广电行业作为我国文化传媒行业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是弘扬、传播包含音乐作品在内的主流文化传播者,本应在音乐作品付酬问题上起到积极表率作用,但“合法合规者”与“知法犯法者”并存,这种存在于广电行业的音乐付酬问题两极分化现象,值得人们深思。
问题一:为什么广播电台、电视台需要支付音乐作品广播权使用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多项财产性权利,广播权就是其一。简单说,就是电台、电视台通过传统的电台频率、电视频道向观众传播节目,在节目传播的过程中使用到了音乐作者的作品,涉及了音乐作者的广播权,因此,需要向音乐作者支付报酬,即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问题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向音乐作者支付广播权使用费?音著协是唯一有效选择吗?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该通过音著协解决这个问题,而且从法律角度和国际惯例上说,也是唯一有效的途径。
广电行业是一类非常特殊的音乐使用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具有规模大、数量多、曲目不特定等特点,这种使用方式必然导致其很难逐一找到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并逐一获得使用许可,而著作权人自身也很难依靠个体力量面向所有广播组织进行授权。对于这类著作权人个体难以行使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及其组织是解决广播权问题的唯一有效途径。为此,世界范围内普遍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及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且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广播使用音乐作品的统一许可授权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2009年年底,在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框架下,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对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解决广播权付酬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规定。随后,音著协正式启动了与广电行业协商解决使用音乐作品广播权付酬工作。
问题三:2015年,协会为何先后在全国多地针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提起了数起广播权诉讼?
通过诉讼手段严厉打击那些长期侵权使用音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是2015年协会的工作重点。一年来,共提起广播权诉讼10起,涉及地区包括厦门、济南、南京、宁波、广州、苏州等地。单从目前的诉讼结果上看,总体上还是让人满意的。其中,厦门、济南、南京、宁波、苏州、广州六地的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经法院调解或判决,按照每首涉诉歌曲7000元~1万元人民币向协会进行赔偿,其他诉讼也正在立案或一审过程中。毫无疑问,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这些电台、电视台的侵权事实十分明显,因此,协会在多次与之友好协商,要求其依法向音乐作者支付广播权报酬无果的前提下,不得已提起了诉讼。
问题四:既然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通过协会来解决音乐广播权付酬问题,协会的广播权许可收费工作思路是什么?诉讼是解决问题的最主要方式吗?目前进展情况如何?
协会广播权许可工作的一贯工作思路是——积极依托“行业许可合作模式”,友好协商为主,必要诉讼为辅。
2009年,《付酬办法》出台后,协会正式全面启动广播权许可工作。考虑到我国广电行业层级设置,地区差异,“一对一”协商耗费成本等多重因素,协会先后与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旗下的广播、电视两个版权委员会建立了对话机制,并与两个委员会积极磋商,本着“低起点、可操作、着眼长远、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最终形成了完全适应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音乐作品广播权付酬的行业内整体解决方案,充分考虑了东中西、省市县的差异,全面平衡了广电行业使用音乐作品涉及的各种复杂情况问题,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音乐版权操作惯例接轨,同时也体现了《著作权法》及《付酬办法》的基本精神。经过几年的实践检验证明,这种“行业许可合作模式”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目前,全国已有30多家电视台、40多家广播电台与协会签署了音乐广播权付酬协议,签约台基本覆盖了国家级台、省级台和部分市级台。
问题五:既然这种“团购”模式可以很方便、优惠地解决广播权问题,那为什么协会还会提起这么多广播权诉讼?
这与我国广播组织内部版权法律意识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有关。目前,在“行业许可合作模式”下,全部中央级台、大部分省级电视台、少部分市级台已和协会完成了付酬协议的签署,并按年支付使用报酬。虽然从质量上看,这中间已经包括了国内绝大多数有重要影响力的电台、电视台,但是从数量上看仍然不足,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统计信息,截至2014年,全国共有电视台166家,电台153家,广播电视台(总台)2207家,教育电视台42家。这些台——特别是数量庞大的市级台、县级台,甚至是个别省级台,从音乐版权保护的角度来看,多数仍在“三无”行列——无视他人权益、无视法律法规、无视行业形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广播组织存在落后的、不正确的思想观念,缺少基本的版权法律意识,而且存在着严重的“依权不依法,依人不依法”的思想,特别在某些台领导的思想观念中有非常明显的体现。有些台领导即使在了解了应该支付报酬的法律规定后,仍然表示:“只要上头下发红头文件,我们立刻交费,否则免谈。”
许多未履行付酬义务的地方广播组织在与协会的沟通中态度消极、恶劣,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有些电台、电视台甚至指责已经合法交费的电台、电视台过于积极,称“我们至今没交一分钱,音著协也没拿我们怎样。”持这种态度的广播组织在广电行业内不在少数,它们的所作所为在树立了“违法经营成本”低于“守法经营成本”坏榜样的同时,也是在怂恿业界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效仿其违法行为。这对于已经自觉付酬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造成了极大的不公,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行业规范。
在这种情况下,协会只能拿起法律武器,但是,协会之所以进行诉讼,并不是为了获得涉案少量曲目的赔偿,而是希望通过诉讼促使侵权使用者转变意识,自觉获得著作权许可,通过国家倡导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行业许可合作模式”整体解决其面临的音乐作品广播使用时的合法性问题。另一方面,协会定期在官网进行信息公示,也是从另一个角度“惩恶扬善”。
问题六:目前的10起广播权诉讼是否已经促使这些被诉的广播电视机构采用行业合作模式,向协会支付音乐作品使用报酬?
尽管音著协已经胜诉了6场诉讼,而且其余尚在进行中,但非常遗憾,还没有一家能够主动纳入到合法使用音乐的行列中来。相反的,有些被诉的电台、电视台将他们的特权思想、藐视法律和他人权益的做法体现得更加淋漓尽致。
在庭审中,一些涉诉电台、电视台往往只委托一名律师出庭应诉,甚至直接缺席;法院判决生效后,有的广播组织居然拒绝缴纳赔偿金,音著协不得已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最终拿到赔偿金。未涉及诉讼的大批广播组织在与音著协的交涉中也多次公开表示,“不是还没有诉到我们台吗?等诉到我们台的时候再说吧”“那你们音著协就去告我们吧”。
说实话,这些情况的出现既出乎意料,又在我们意料之中,根据多年与广电行业的接触,我们认为会出现这种情况,无外乎两点:首先,不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多年来广播组织作为重要的宣传平台,其社会地位一直非常特殊。这种特殊性体现在广播权付酬问题上,极易导致个体著作权人作为弱势群体,很难对抗掌握着平台力量和话语权的庞大机构,这使得有些广播组织长期侵权已成习惯,对使用音乐作品需要付酬一事始终无法理解和接受。其次,不尊重法律,以人治代替法治。这些被诉广播组织法律意识极其淡薄,骨子里特权思想却根深蒂固,“依法办事”在他们看来仅仅是一句口号。
问题七:面对广播权付酬的现状,协会今后将如何作为?
继续推动并捍卫“行业许可合作模式”,以诉促谈,帮助相关广播组织转变观念,培养全行业尊重版权的良好习惯,仍将是协会未来开展版权许可工作的指导思想。
目前,广电行业大规模的侵权如果持续成为常态,整个广电行业的音乐版权保护情况必将进入恶性循环。鉴于协会承担着维护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国内国际义务,将积极依靠政府、广大会员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敦促侵权组织尽快履行付酬义务,绝不允许侵权行为继续发展下去。一方面,继续保持对侵权广播组织进行严厉的诉讼打击;另一方面,努力维护、加强同行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积极扩大许可合作规模,让更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能够通过“行业许可合作模式”合法使用音乐。此外,对于已经收到的广播权使用费,协会也将更加细致地做好分配工作,保证音乐著作权人的权益能够落到实处,使更多词、曲作者切身感受到广播权收益的变化,让著作权人甚至全社会对于音乐作品的广播权有更加实际的体会,关注并监督我们的广播权付酬工作。
诉讼方式虽然从来不是协会推进广播权付酬工作的主要手段和最终目的,但是“以诉促谈”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成为协会采取的必要措施。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一些诉讼后仍然拒绝解决问题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我们将提起二次、三次乃至更多次诉讼,并将有关情况向相关国家部门上报、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力促那些电台、电视台认真衡量善恶荣辱,尽早转变思想观念。(张群)
■有话直说
合法使用音乐作品谁也不能例外
□康乃馨
2015年11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音乐作品广播权为由将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厦门电视台)诉至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这已经是2015年以来协会针对厦门电视台的第二次诉讼。
日前,该诉讼已经有了判决结果,法院就涉诉的8首音乐作品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协会人民币4万元。
在第一次诉讼当中,法院认定厦门电视台在其节目中使用协会所管理的音乐作品,且未缴纳许可使用费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广播权,并就涉诉的两首音乐作品作出了赔偿协会人民币2万元的判决。但在第一次诉讼以后,厦门电视台仍然持续侵权,并拒绝与协会协商整体解决其广播权问题。面对这种情况,协会无奈只得启动对其第二轮诉讼,以维护广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两次诉讼充分体现了协会在维护广大著作权人广播权益上的坚定决心。其实,协会向厦门电视台发起的诉讼并非仅为涉案的个别歌曲获得经济赔偿,而是希望通过选择典型歌曲诉讼来揭示问题、主张权利,促使被告自觉守法地使用音乐,并通过国家倡导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整体解决其面临的音乐作品广播权合法使用问题。同时也希望更多的侵权者,能够正视长期侵犯广大著作权人权益的问题,因为只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协会签署一揽子许可使用协议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合法使用音乐作品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协会已同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版权委员会成功搭建了针对电视台的许可付酬模式。在该模式下,全国范围内已有30余家有影响力的电视台同协会达成许可协议,并支付了著作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