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HaloCreative&DesignLtd.诉ComptoirDesIndes,Inc.一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案件号15-1375)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被诉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人要求在外国审判其案件的主张。合议庭达成了一致判决,表明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倾向于由美国法院而不是外国法院来解决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尤其是当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内时。
原告Halo为一家香港公司,其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一家加拿大公司和一个加拿大居民侵犯与其家具设计有关的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美国商标权和美国版权。地区法院以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诉讼,认定被告所在国加拿大的法院是审判本案更便利的法院。
地区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美国、加拿大和香港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这个判决缺乏说服力,因为《伯尔尼公约》相关条款仅仅规定对外国作品给予“国民待遇”,也就是加拿大对于外国作者和本国作者在版权保护上应该一视同仁。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适用了PiperAircraftCo.诉Reyno一案确立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决定是否存在另外一个充分(即“允许对该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其指出在考虑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美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需要提出以下证据: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管辖范围内;外国管辖会适用美国法;外国管辖能为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提供救济。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地域性的,一般在本国境外不会提供任何保护。由于外国做出的美国知识产权侵权判决不太可能在国内得到执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一般不会将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交由国外审判。(编译自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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