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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刊发马正其署名文章:发挥消协组织作用 提高消费维权水平

《人民日报》(2016年03月14日22版)

消费者协会是我国法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多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组织积极履行职责,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促进消费的一系列部署,需要更加重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围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个中心,把握好消费者协会的新定位、新职责,不断提高消费维权工作的公信力、影响力和凝聚力,提高我国消费维权工作水平。

做好消费维权工作对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当前,一些行业、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同质化严重,在质量、种类、价格等方面存在结构性矛盾。着眼于买方市场,着力于细分化的消费需求,着手于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必须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和消费结构优化,使二者在良性互动中不断发展,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有利于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消费环境的优化、消费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推动企业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加快实现发展动力转换。统筹国内国外两个消费环境,加强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合作,有利于开放发展。加强消费纠纷调解,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有利于共享发展。

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有利于释放消费潜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当前,我国消费环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差距,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有利于增强消费者信心,使消费者能消费、愿消费、敢消费,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每年全国都有上百万件的消费纠纷,一些消费纠纷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就会酿成群体性上访、社会治安事件等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解决好消费纠纷,化解大量矛盾,把问题解决在未然状态,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协会组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社会力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消费者组织保护,其中消费者协会保护是社会共治的重要体现,这也是世界各国共性的做法。

消协组织是消费者利益的代言人。消协组织作为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能够从消费者的立场,反映消费者的意见,依靠消费者的力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党和政府联系消费者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消费者利益的忠实代言人,发挥着有别于其他方面的重要作用。

消协组织是商品与服务的监督者。消协组织与消费者联系最紧密,能够及时发现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和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好做法、好经验,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建议,协助政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通过揭露批评、敦促、劝谕,使企业改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消协组织是先进消费观念的倡导者。消协组织负有引导文明、健康、节约、环保消费方式的重要职责,是消费信息和维权知识的传播者。遍布全国城乡的消费者协会组织,围绕一个主题,采取同样的步调,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教育经营者诚信经营,大大提高了宣传的覆盖面。

依法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关注新消费,做好推动者。注重反映消费者意见,助推供给侧改革,鼓励经营者为消费者创新,促进形成以新消费为牵引、富于内生动力的经济发展模式。倡导节约、理性、绿色、健康的消费方式,引导消费朝着智能、绿色、健康、安全方向转变。

关注新焦点,做好保护者。通过参与立法立标、价格听证等工作,推动从制度层面加强保护。围绕新消费涉及的焦点领域,通过消费体察、服务评议、调查、点评等活动,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围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通过约谈、曝光、诉讼等方式,形成有力度的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关注新问题,做好研究者。加强对投诉、调查、比较试验等相关信息的挖掘利用,为政府制定消费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及消费者知情选择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加强对互联网时代、新消费模式下消费维权新问题的研究,探索有效解决途径。加强与海外、港澳台有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研究破解跨境、跨区域消费纠纷解决难点。

关注新机制,做好协调者。结合本地特点,创新工作方式,加强制度建设,广泛建立与消费者的联系机制,与政府部门的配合机制,与司法部门的互动机制,与检测机构、专业维权力量的合作机制,与大众传播媒介的沟通机制,与专家律师的支持机制,形成对消费热点有回声、对消费难点有实招、对不法行为有举措、对政府决策有建议的生机勃勃的社会共治局面。(马正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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