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腾讯公司发布了《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四季度,微信收到针对微信公众账号的投诉超过2。2万件,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投诉超过1。3万件,占比达到60%。
这份白皮书只是以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侵权现象的缩影。相对于传统著作权领域,网络信息传播具有如同计算机云技术一般的弥漫性和共享性,其便捷与迅速降低了新媒体侵权的成本,因此,我们看到,发生在新媒体上的版权风波层出不穷。
新媒体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哪些?自媒体应该如何避免不经意的侵权行为?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维权被高度强调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一番讨论。
盗版盗播:典型案例 屡见不鲜
一个集中的新媒体侵权现象发生在网络电视和功能性网站上,盗版和盗播是它的表现形式。而这种侵权行为实际是受巨大的利益驱使。
以下是2015年下半年至今比较典型的案例。
2015年8月,《全民武侠》案件成为国内法院宣判的首例游戏改编权侵权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全民武侠》游戏对相应人物的使用,构成对涉案11部金庸小说的改编,其使用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侵犯了搜狐畅游公司对11部涉案作品所享有的独家改编权,判决被告方奇游互动公司赔付畅游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50万元。
2015年12月末,国内颇具名气的轻小说论坛、“轻之国度”和“轻之文库”网站的运营者林某等4人,因涉嫌侵犯网络轻小说著作权、涉案作品近万部、通过打广告方式非法获利数十万元,被成都双流警方逮捕。
除了游戏改编、网络阅读,网络电视上的侵权同样闹得沸沸扬扬。
就在上个月末,爱奇艺称其拥有电视剧《盗墓笔记》的独家网络传播权,乐视称其拥有电视剧《芈月传》的独家网络传播权,而双方互诉对方盗播侵权。目前,两案都在进一步审理中。
而最为引人关注的盗播事件就发生在几日前。
因在全网监控中发现多家新媒体平台盗播中超首轮赛事,3月10日,乐视体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批起诉云图TV、VST、全民TV三家,每场比赛索赔500万元,首批合计1500万元。
今年2月,乐视体育与中超全媒体版权所有者体奥动力签署版权协议,成为2016/2017赛季中超独家新媒体合作伙伴。乐视体育指出,上述平台涉及侵权行为,即违法将正在直播的中超直播节目通过信息网络同步向公众进行传播,这种行为侵犯了乐视体育的独家新媒体权利。
据了解,乐视体育已特别设立中超反盗版基金并投入首笔100万元奖金,用于奖励对新媒体侵权行为的举报。
复制粘贴:一个不小心就侵犯了微版权
盗版和盗播大多是出于经济目的的机构行为,而发生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上的侵权却显得并不那么经意。因为对版权保护知识的不了解,有时候,构成侵权了,发布者自己却并不知道。
2015年3月,深圳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引发关注。案件的原告是北京优势零壹广告有限公司,其名下的微信公众号《异见》在2015年2月2日首次发表了文字作品《谁将成为第五座直辖市?》。该公司很快发现,深圳某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2月1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以自身名义发表作品《5座“种子”城市,谁将成为下一个直辖市?》,标题与原创者发表的作品相似,而内容完全相同。原告方认为,被告通过其自媒体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方辩称,只是认为文章很好,所以充当了搬运工,发布到公众号是为了共享。
有被告这样想法的不在少数。随着自媒体被广泛应用,一个随意的复制、粘贴,一次侵权行为就可能发生。
数据可以说话。腾讯公司今年1月发布的《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显示,无论对个人账号还是公众账号,商标侵权的投诉在常见知识产权投诉中是最多的,其次就是著作权领域。就微信收到的著作权侵权投诉细分数据看,公众账号涉嫌侵权行为集中在对文字类作品的抄袭上,占比61%,而图片类(占比25%)和视频类(占比14%)相对较少;在个人账号侵权投诉中,著作权侵权的类型呈现了不同的特点:涉嫌侵害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投诉占2/3左右,其余1/3由侵害他人电影作品著作权(15%)、文字作品著作权(10%)和美术作品著作权(8%)构成。
业内人士总结说,微信公众号主要的著作权侵权类型有三种,第一种是不注明作者、不注明来源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第二种是转载注明作者、注明出处,但未经(作者或媒体)授权;第三种是不经允许摘录、整合媒体报道。侵犯微博著作权的行为一般有四种,不当转发行为、直接引用行为、整体性复制行为以及未经微博著作权人的许可商业使用微博作品的行为。
未来方向:寻求保护与共享的平衡机制
那么,对于每天都要使用自媒体的个人来说,怎样做才能避免侵权呢?
说起来也简单,其实就是要承担三个注意义务:一是转载时必须注明原出处及原作者姓名,并不得侵害原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不得擅自篡改原作者姓名、不得擅自变更作品内容等;二是转载行为须是无偿行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三是如果原作者在作品中注明有“不得转载”的标记,那么其他用户就不能进行转载,否则原作者有权依据自己已保全的“不得转载”证据,诉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此壁垒森严,让很多人觉得,这是否与互联网云技术的迅速传播、资源共享特性背道而驰?实际上,看似矛盾,实则统一,如何平衡二者矛盾,也是业内人士正在研究的课题。
但不可否认的是,新媒体时代始终还是版权的时代。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瑄认为,新媒体时代的本质是运行版权,新媒体时代应该是版权利益最大化的时代,是更多的人选择从事创作,并可以依靠写作而富裕起来的时代。
而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小强则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建议。他表示,在新媒体领域中,按照国外设立网络著作权避风港原则的经验,首先要适当的扩大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为了促进信息共享,从法律上予以规定除非明确表示不允许转载,否则就应该允许共享传播,但必须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并保护作品完整权。再一个是将普通网民的引用转载与机构团体的行为进行区分对待,将非盈利目的和盈利目的区分对待。
总之,既要保护原创作者的著作权,也要保护促进信息传播与共享的作用,两者应该形成有机平衡。这应该是新媒体时代版权之路的未来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