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是为实施技术标准而不得不使用的专利。如果一个技术标准得到了广泛应用而成为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就不能进入市场,这个技术标准对相关企业而言就是强制性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标准的开放性,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技术许可就具有公共性,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然而,标准必要专利与一般专利一样,也是私人财产权。权利人出于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可能会凭借其必要专利所产生的“锁定效应”而不合理地抬高其专利许可费,或者排除行业中的竞争对手。鉴于技术标准化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推动创新、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减少因技术差异而产生的国际贸易障碍,因此被视为“推动现代经济的火车头”。特别是在机械、电子、信息、通信以及其他涉及产品兼容或者互联互通的产业,技术标准化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如何在维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正当权益的条件下,坚持技术标准的开放性和社会公共性,就成为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交叉的一个重要问题。
华为诉IDC这一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案件的判决引起广泛关注。该案成为标准必要专利与中国反垄断法关系的经典案例。该案说明,标准必要专利与一般专利相比具有特殊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许可市场占支配地位,权利人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或者请求法院制止专利侵权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者:王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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