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爆炸式发展催生文化传播新业态,推动数字出版产业迅猛发展。数字出版正成为新闻出版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出版业发展主要方向,但也给版权经营和保护带来许多新问题:
一、侵权量大面广
数字技术让侵权行为更普遍、简单易行、手法隐秘。侵权行为已遍及互联网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涉及侵权的著作权类型越来越多,除文字类作品及网页、游戏、音乐、视频外,还有新技术催生的大量新类型作品。而通过纵深链接、点对点传输等技术实施的复制传播作品等侵权行为更加隐秘。
二、维权困难重重
维权取证难度大、成本高、收益低。互联网版权侵权行为数量大、类型齐、环节多,取证维权需动用很多技术手段和侦查技巧,所花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普通人很难承受。目前国内法院对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普遍较低,达不到惩处效果。
三、行业生态混乱
产业链各方利益诉求不一致,利益分配协调困难。加之行业自律不足,甚至某些公司本身就把侵权行为作为盈利手段,导致市场缺乏公平、有序竞争环境,互联网新媒体版权市场未能做大。而版权归属问题复杂。互联网运营的各类作品涉及的权利主体复杂,随着多媒体网络传播,版权交易方越来越多,一部作品多个提供者现象十分常见,同时内容上集成文字、美术、影视的副媒体现象不断出现,给数字版权运营带来巨大困难。对海量运营的版权企业来说,甄别多个权利主体并进行版权约定和收入分配的难度越来越大。目前还缺乏全国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相关版权未能集中统一高效管理。
四、行业法规有待完善
《著作权法》等现有法律对版权载体缺乏前瞻性界定,未涉及新的网络侵权行为。没有细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版权保护上的义务,但在约束细节上仍存在较多漏洞。例如,“在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或国家有关机关作出决定后”,多少时间内可视为“立即删除”;在作品非法挂网时期产生的利益是否应返还版权所有者等。
为此建议:
一、加快修订《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
1.完善法律对作品的界定。建议将《著作权法》中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科学、网络技术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式创作的作品”。
2.完善法律对网络侵权行为范围的表述。建议相关条款中增加对侵权行为的描述:“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利用技术措施伤害权利人因著作权带来的经济、名誉等方面利益的”。
3.细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权责义务。建议法律条文完善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版权保护上的权责,明确其在维护网络空间健康有序方面的义务。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因过错未尽其义务,或未能适当履行其义务,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遵守电子交易法律法规。遵守已有的电子交易法律法规,针对移动支付的隐私、安全、高效等重要方面制定完善相关条文,建立健全移动支付法律体系。
二、整合行业资源,建立互通平台
1.政府相关部门应引导各方协力构建良好的互联网版权运营和保护机制以及行业生态,努力在产业链合作上取得新突破。积极探索互联网+背景下的版权运营盈利模式和分成方式,实现版权人、内容提供商和运营商的共赢。
2.发挥行业组织力量,推进版权集中管理。建立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著作权保护平台,构建版权认领制度。针对创作年份较早、难以联系到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可在平台公示,超过公示期无异议即可发行。在发行时需注明未经正式授权,并完整保留作者收益。如出现作者对作品版权提出异议的,经过平台协商可将无权使用期间的作品收益交付给作者;对于那些无人认领或有争议的版权收益,由平台代管并设置申领时限,以保障实际著作权人权益;同时,无法确认归属的版权收益,可由该平台设立公益性质的版权发展基金。为权利人实现版权利益和运营企业内容正版化、授权化提供便利。
3.构建全国性的数字版权交易平台。承载数字版权内容数据库建设、著作权登记与查询、著作权交易管理与备案等公共服务功能。建立国家级的版权登记统计库,实现规范化的数字出版刊号管理。设立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数字出版刊号,并在平台上公示作品权利信息,做到版权“可查询、可保护”。
4.建立健全数字出版政策配套体系,推动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享受同等待遇。给予数字出版企业税收减免优惠待遇,将数字出版列入“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打侵权
1.建立全国联动执法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定期开展全国性“净网行动”,可按照就近原则进行侵权监管或立案调查,提高行政打击效率和质量。
2.设立全国性的反盗版基金,加强对盗版举证的正向激励。加大对专业维权人员取证、诉讼等工作投入,并对提供盗版线索、证据的专业维权人士、热心公众给予奖励,形成“全民拒绝盗版,人人打击盗版”氛围。
四、帮助权利人有效维权
1.版权管理和公安网监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投诉争议处理渠道和流程。及时处理互联网版权相关投诉和争议,必要时采用更灵活的临时禁令,及时防止侵权行为扩大。
2.相关部门应督促引导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处理明知、应知侵权内容,在内容发布前把好版权关。
3.改变著作权侵权赔偿观念,提高赔偿标准。针对恶劣侵权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让侵权成本远高于侵权收益,有效制止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