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宪法法院最近就第556号《保护商标权法令》第7(1)(b)条的合宪性做出判决,第7(1)(b)条允许土耳其专利机构(TPI)依职权进行相似性审查。宪法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土耳其商标所有人仍然不能签署共用协议和同意函。在同类型产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容易造成混淆的相似商标必须在同一人名下注册。
根据《保护商标法令》第7(1)(b)条,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与在先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容易造成混淆性相似,并且是在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这就构成了TPI拒绝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事由。TPI无需根据第三方的异议来进行相似性审查。
TPI进行的依职权相似性审查导致商标所有人之间基本不可能根据土耳其商标法签订协议。比如,商标共同使用的协议,或者互相同意对方商标获得注册的声明。
安卡拉第三知识和工业产权法院(TheAnkara3rdCourtofIntellectualandIndustrialPropertyRights)(以下简称安卡拉法院)要求废除第7(1)(b)条,主张所有人都有签订合同的自由,在有些情形下依职权进行相似性审查,TPI会考虑只能由第三方通过异议程序提出的拒绝注册事由(作为拒绝注册的相对事由),基本权利和自由只能由大国民议会(GrandNationalAssembly)通过的法律而不是由部长委员会公布的法令来限制。
宪法法院驳回了安卡拉法院的废除请求,认为第7(1)(b)条符合商标必须是独特的、非模仿的要求,保护了在先商标注册人的知识产权,以及想要以商标为基础进行交易的第三方的权利。宪法法院还提到第7(1)(b)条是根据第5194号法令(2004年6月22日颁布)第13条修订的,因此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编译自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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