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照、发红包、刷朋友圈,你知道的微信功能还只有这些?济南法官已经走在前头:利用微信办理案件,济南出现首个案例。1月29日,市中法院陡沟法庭法官通过微信,对一起网购打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最终促使原告在被告退还货款、赔偿之后撤诉,有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原告王某系一名职业打假人,2015年4月,王某发现被告上海某贸易公司销售的“挪威小鱼鳕鱼油”不符合标准,便通过网上购物方式,订购了该产品80瓶,价值10440元。原告付款成功后,被告接到淘宝网客服电话,因原告王某系职业打假人,要求被告不要发货。原告王某通过淘宝网,到工商局等投诉未果诉至市中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10440元,三倍赔偿经济损失3132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给被告邮寄的送达材料被退回。主审法官郭庆军通过电话与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陶某某取得联系,考虑到被告远在上海,为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及经济损失,决定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进行调解。
29日上午10时,在原告到庭的情况下,主审法官郭庆军主动申请加了原告的微信,又通过微信与陶某某取得联系。然后,通过一条条的微信,对原告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的做法予以肯定,但指出其知假买假寻求高额赔偿的不妥之处,有效调整了原告的诉讼预期;并利用微信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证据等应诉材料,在被告确认收到后,对其不遵守商业规则诚信经营进行了批评教育。通过在微信上反复沟通,最终被告同意返还原告购物款10440元,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直接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付款,法官再将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通过微信传给被告。至此,案件通过微信结案。记者了解到,这次微信办案是法官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要求,创新办案方式的有益探索,而微信办案在全市法院尚属首次。
什么样的案件可以运用微信办理呢?郭庆军介绍,此类尝试目前还仅是在可撤诉的民事案件上,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继而需要判决的案件,是不适用的。(作者:陈彤彤张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