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一度成为公众热议话题。近日一审宣判的“21315”诉“11315”商标侵权案就是其中一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征信平台上使用“11315”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的侵犯,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征信平台上停止使用误导公众的“11315”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支出27050元。
在1月12日召开的第一期“21315诚信论坛”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姚克枫表示,“21315”比“11315”商标注册时间早,拥有“在先权利”。品牌建立十余年之久,在行业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因此,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使用商标时应该遵守避让原则,不能以主动混淆,变通的方式使用。
据姚克枫介绍,近年来,商标侵权案时有发生。商标侵权有四种情况,具体而言,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用相同的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用相似的商标;在相似商品或服务上,用相同的商标;在相似商品或服务上,用相似的商标。
姚克枫认为,11315案件属于相似侵权,是相同种类服务商使用相似商标。相似商标情况很多也很复杂,并非一种类型,层出不穷。商标相似侵权,互联网领域就很多,核心的关键词一样,这不仅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也会危害到企业的经营与利益。
姚克枫进一步指出,根据21315过去的业绩,在征信领域和信息采集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因此21315有一定显著性;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21315”商标拥有在先权利,因此后者的出现会对前者造成侵权。
姚克枫称,加大赔偿力度有助于惩戒不法行为,但是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赔偿再多可能也无法弥补自己的损失。“结合企业情况和关于商标对企业的作用,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不仅直接带来收益,更是一个企业声誉、产品声誉的载体,无形资产的载体就是商标,它会为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收益,因此一旦被混淆,就会是一个困扰、一个损失。”姚克枫如是说。
为此,姚克枫提出,被侵权者应该一改以往的思维模式,敢于维权,勇于维权。若侵权行为不被制止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侵权行为,只有维权才能获得法律保护,才能对企图抄袭名牌的潜在侵权者产生震慑力。
在资深媒体人、电视评论员李智勇看来,对商标的保护是对知识创造领域的保护,是对创新者的重要保护。不对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对创新的打击。知识产权机制是对创新的激励,工业化时代需要非常有效的激励和保护措施,否则很难对创造提供一种保护。他进一步建议降低维权成本,让维权武器从过去高高在上的“天上云雀”,变成更好把握的“手中麻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