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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要保护要引导 强烈制止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日前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讨会强调,要秉持创新的理念,运用互联网思维,加强“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11月11日《法制日报》)。

“互联网+”时代,司法保护知识产权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既有科技日新月异的技术创新带给知识产权的新变革,又有政府宏观管理和改革带来的新挑战,特别是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案件猛增成为当前知识产权诉讼的新趋势,知识产权法官必须与时俱进更新司法观念,遵循适度保护原则平衡当事人利益。既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权,又要平衡侵权人、权利人、代理人及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引导权利人向源头维权,实事求是强化保护知识产权的对应之策。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都对“互联网+”建设提出了目标和要求。在“互联网+”时代,创新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原动力,而创新成果的法律体现就是知识产权。网络给侵权提供了方便,知识产权侵权形态呈现多样化、隐蔽化、动态化,侵权行为的认定、证据的取得、法律的适用等面临着新的难题,司法保护“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必须勇敢面对这些挑战并与时俱进作出法律担当。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有利有弊。所谓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是指权利人委托或授权专业公司、律师事务所通过诉讼集中对著作权、商标权等开展维权,双方通过签订代理合同,约定诉讼风险、收益等权利义务,并由维权代理人负责某个地域内的诉讼活动以取得实际经济效益的法律行为。知产商业维权俗称“打包维权”,既属于专业类维权、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又契合了“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是市场经济的伴生品,既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或授权他人维权的正当性、合理性,又具有维权便捷、低成本、规模效应等积极因素,既体现了权利主体追求利益的价值取向,又可能因专业维权走向极端私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以起诉为筹码、权利滥用、忽视源头治理等问题,甚至可能引发道德风险。

司法引导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大有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通常考虑其维权成本和收益,“打包代理”的商业维权模式不失为理想选择,即实行地区集中授权维权,形成规模效应,实现权利主体与被授权方共同获利,激发了权利主体和维权代理人的维权积极性。知识产权商业维权与知假打假具有相同的起诉动机,获取经济利益是其内在驱动力。为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践中将诉权按区域分包给各地的商业性维权公司、律师事务所批量取证和诉讼,再从诉讼效益中获取约定的份额。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纠纷,核心在于遵循适度保护原则平衡当事人利益,既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权,严格审核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对其委托专业公司、律师从事专业维权依法审慎支持,又要平衡侵权人、权利人、代理人及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司法保护过程应注重从政策导向、裁判尺度上引导商业维权走向源头治理。

司法保护具体到知识产权商业维权个案中,既要制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又要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利用,在酌情确定经济赔偿数额时,对于寻求司法救济遏制侵权行为、维护合法市场份额利益的原告,应当尽可能促使侵权方与权利人握手言和,达成商业合作关系,实现当事人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

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纠纷,还需要司法保护与发挥行政监管职责、重视行业协会作用、建立信息沟通平台等结合起来,确保“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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