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16期28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其中,不合3批次,合格25批次。涉及肉及与肉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蔬菜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餐饮食品等5大类。
不合格3批次,分别为:1.长治市紫坊农贸市场利军水产经销部销售的淡水蟹检出氨基脲。2.临汾市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家乐店销售的淡水蟹检出氨基脲。3.晋城市海鲜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文昌街水产批零部销售的淡水蟹检出氨基脲。
合格25批次,具体为:1.肉及与肉制品9批,检验项目为重金属、兽药残留等41项指标,经检验全部合格。2.蔬菜及其制品2批次,检验项目为重金属、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等16项指标,经检验全部合格。3.蛋及蛋制品5批次,检验项目为重金属、兽药残留、非食用物质等15项,经检验全部合格。4.餐饮食品6批次,检验项目为重金属、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等44项指标,经检验全部合格。5.水产与水产制品6批次,检验项目为重金属、兽药残留等17项,合格3批次。
据悉,针对发现的问题,山西省食药监局已责成相关市局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并对相关企业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拔打12331投诉举报。(郭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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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基脲
氨基脲是呋喃西林类药物的代谢物。硝基呋喃类药物是一种广谱抗生素,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真菌和原虫等病原体均有杀灭作用。它们作用于微生物酶系统,抑制乙酰辅酶A,干扰微生物糖类的代谢,从而起抑菌作用。硝基呋喃类药物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以治疗由大肠杆菌或沙门氏菌所引起的肠炎、疥疮、赤鳍病、溃疡病等。由于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副作用,2002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及2005年10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硝基呋喃类药物为在饲养过程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卫生部于2010年3月22日将硝基呋喃类药物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妥因、呋喃西林列入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黑名单。监督抽检中发现水产品中有氨基脲,原因可能为水产养殖时非法使用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