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科技部等6个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已印发。其中指出,知识产权经营服务用地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据介绍,上述《意见》提出,支持生产性、科技及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据了解,《意见》确定,要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鼓励建设创业创新平台,支持“互联网+”行动计划实施,促进科研院所转制为产业技术研发企业。依托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构建的开放共享互动创新网络平台,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产学研结合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创新中心,可继续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知识产权报 记者 赵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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