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从现实空间发展到了网络虚拟空间。日前,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发布了一组发生在互联网世界的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结合这些案件的办理情况,该院检察官深入分析了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变化趋势,并针对案件所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形形色色的涉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以运行于网络上的计算机软件作为犯罪对象”以及二者兼而有之这三种案件类型,占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一半以上,且比例逐年提高。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该院共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63件126人,上述三种类型的涉网络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分别占当年案件的50%、56%、58.3%。
制售“外挂”软件。对于网游迷们来说,《征途2》不会陌生,然而由徐汇区检察院起诉的一起非法经营罪案显示,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6月案发,被告人肖某、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由肖某制作、升级维护针对该款游戏的“外挂”软件,陈某通过网络对外销售牟利,短短半年多销售金额就达180万余元。“外挂”软件破坏了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前不久,两人均因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开设多家网店“置换”新“苹果”手机。2012年起,被告人李某、仇某结伙开设多家网店,利用“苹果”手机保修置换手机不提供全新后盖的保修政策,将低价收购的二手“苹果”手机,从苹果公司置换出新手机,另行订购假冒的标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加装在苹果品牌手机上,并对部分手机更换液晶面板、内置电池等部件,以置换新手机名义加价出售牟利。至2013年10月案发,二人销售的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机金额达300万余元。后被告人李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仇某以同一罪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复制游戏源代码侵犯他人著作权。2010年7月,被告人余某等人通过反编译手段破译了《龙之谷》网络游戏的客户端程序及相应的通讯协议,在复制了部分源代码后,加入自己制作的各类实现游戏自动操作功能的脚本程序,制作了该款游戏的“外挂”软件,还复制了正版游戏客户端程序的1000余个核心文件,使游戏系统在不运行游戏客户端的情况下,直接运行该游戏,并提供游戏本身并不具有的自动动作操作等功能,对正版游戏系统的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破坏。余某等人先后招募多人,利用该“外挂”软件登录上述网络游戏,生产游戏金币出售牟利。至案发,余某等人的非法收入共计46万余元。余某等人被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四年至一年零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4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网络成了侵犯知识产权“重灾区”
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快捷便利及受众广泛等特点使得其可以不受时空限制实施侵权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之大,社会影响之恶劣远非传统侵权犯罪可比拟;同时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资讯发达,沟通不受时空阻碍等特点,更易获取侵权犯罪的新工具和新手段,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活动呈现新形态。
徐汇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指出,当前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可以全程在网络上完成,网络的虚拟性造成案件查处难度增加。一是发现难。借助网络实施的知识产权犯罪手段隐蔽,具有较大的迷惑性,往往等到实际损害后果发生后才被发现。如犯罪分子开设网店售假时,刻意避免在网店名称中出现所涉知名品牌的名称、标识,导致往往在经过较长时间的售假,形成固定的客户群,累积到较大的销售量后才被查获。二是查证难。犯罪分子流窜作案、匿名作案,加之电子证据不易收集固定,在犯罪分子身份确定、抓捕归案以及调查取证等方面的难度远高于传统案件。如游戏“外挂”软件的网上销售只是电子数据的交换,关键证据难以固定。三是认定难。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客观上给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准确认定造成困扰。如犯罪分子通过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为提高网店信誉进行虚假交易,给认定真实的犯罪数额带来困难。
整合资源 营造良好网络环境
徐汇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建议,要充分估计到互联网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就会造成危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严重后果。司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要认真研究网络技术,充分掌握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做到知己知彼。同时,还要充分借助专业技术人员的力量和权利人的协助,理清技术问题,克服技术障碍,解决发现难、查证难、认定难等难题。
行政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促进“两法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知识产权权利人要以积极态度投入到预防、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活动中,为发生在特定专业技术领域的犯罪提供专业知识及技能方面的协助。社会公众特别是网民及网络平台、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要抵制网络购物售假、网络盗版,提升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