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多岳五金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金属制品的企业,其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收到江门中院的传票,指其生产的一款产品侵犯了某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于是,其委托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提出了专利无效请求。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冯剑明通过检索后发现一篇对比文件,其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但公开日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所以其可用于评价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实质相同。将两者进行对比可以看到,两者整体的形状、各组成部分的形状均基本相同,其区别主要在于:1、涉案专利在罐体上设置有商标文字,而对比文件没有该文字;2、涉案专利的顶盖圆形顶部的圆周上有窄边凸缘,而对比文件上没有。代理人认为:对于本专利产品而言,在罐体上设计文字属于常规设计,并且外观设计不保护文字的字音和字义。另外,凸缘的变化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所以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在整体形状上极为接近,已构成了实质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于是代理人以此为无效理由进行梳理并向复审委提出了无效请求。复审委经过审查后,最终做出决定,认定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23条第1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业点评
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冯剑明:如何判定是否属于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我们首先要从检索到的现有设计状况来看,确定产品的设计空间,对于设计空间极大的产品领域而言,由于设计者的创作自由度较高,该产品领域内的外观设计必然形式多样、风格迥异,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就更不容易注意到比较细小的设计差别。相反,在设计空间受到很大限制的领域,由于创作自由度较小,该产品领域内的外观设计必然存在较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通常会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冯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