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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写稿受版权法保护吗?

近日,腾讯财经发布了一篇标题为“8月CPI同比上涨2。0%创12个月新高”的稿件,署名为Dreamwriter。这是国内机器人“记者”的首次亮相。

据腾讯财经介绍,“其开发的自动化新闻写作机器人,根据算法在第一时间自动生成稿件,瞬时输出分析和研判,一分钟内将重要资讯和解读送达用户。”实际上,据国外媒体报道,美联社已经使用机器人编辑Wordsmith写稿超过1年。据了解,美联社主要使用Wordsmith编发企业财报,其写作任务集中在一些客观的数据类报道。此外,《纽约时报》数字部门也自行研发出机器人编辑Blossomblot。不过跟Wordsmith不同,Blossomblot的主要职责并不是写文章,而是辅助编辑挑选出潜在热文,以达到推送文章“病毒式”传播的效果。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媒体开始使用机器人软件撰写稿件,即在导入原始数据后,机器人软件会根据算法进行分析并在短时间内生成稿件。那么,机器人生成的稿件是否具有版权?他人对其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版权法中的作品必须是人类意志的产物,而在缺乏人类意志的情形下,机器生成的信息不属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客体。这一点对于注重精神权利的大陆法系尤为明显。根据“天赋人权”的思想,著作权法中的作者必须是自然人,因此作品必须是基于自然人意志的创作而产生。而对于注重财产权利的英美法系,虽然作品同样也需要作者的存在,但英美法系下的作者并不要求必须是自然人,英美版权法允许“雇佣作品”的存在,也就是说,雇佣自然人创作的法人视为版权法下的作者,我国著作权法下也允许“法人作品”的存在。不过,2014年中旬,猴子自拍照事件在美国和英国引发了广泛的争议,美国版权局最终对此作出声明,非人类所产生的“作品”不具有版权。可见,即使从英美法系版权法主流遵从的激励原理来看,版权法的目的主要在于激励人类的创作,而非人类意志所形成的“作品”也能享受版权保护是不符合激励原理的。

其次,机器人生成的消息类的稿件主要是客观的新闻事实,这也是版权法所不予保护的客体。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这里的“时事新闻”仅指单纯的事实消息,而不包括具有较高独创性的新闻评述。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角度来看,当思想与表达发生混合的时候,版权法仍然不能赋予其垄断的权利。对于事实的简单描述则属于表达与思想混合情形,根据混合原则仍然不属于版权法的客体。笔者认为,当前机器人所编写的消息类稿件通常缺乏个性化的元素,仅仅是对新闻事实的简单描述,因而属于版权法所不予保护的时事新闻。

需要注意的是,导入客观数据并生成稿件的过程没有新作品的产生,但这并不排除所生成的文章具有版权的可能。在人工智能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完全可能形成具有高度独创性的文章,新闻报道在融合独创性的表达后仍然可能受版权法保护,这时候稿件的版权则属于机器人软件的开发者。机器人软件本身可以属于作品而具有版权,其数据库中可以包含无数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素材,形成的稿件实际上也就可能属于软件作品的一部分。换句话说,机器人就如同“模板”,虽然导入的客观数据属于事实不受版权法保护,但是“模板”本身可能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从而构成作品。在“模板”上添加客观的数据后的产物仍然可能受版权法保护。再举一个类比的例子,电子游戏本身可以作为视听作品具有版权,游戏玩家在竞技过程中没有添加独创性元素所形成的一段游戏竞技视频,其作为电子游戏的一部分仍然属于视听作品而受到版权法保护。虽然这一过程所形成的“作品”可能相比于原作品的比例很小,但这并不影响其受到版权法保护。就好比一部电影中的一帧画面相比电影本身比例是极小的,但该帧画面仍然可以被赋予等同于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阮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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