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滚蛋吧!肿瘤君》上映首日网上现多条非法链接
网盘成为盗版视频重要传播渠道
云盘或网盘,原本是为了方便个人用户随时随地在线保存重要的个人信息,因此设置有访问密码,而一旦不法分子利用云盘或网盘盗播或传播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时,就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法治周末记者仇飞
8月13日刚刚上映的电影《滚蛋吧!肿瘤君》,以首日票房5400万元的成绩取得新科单日票房冠军之时,在各大网盘里,有关这部电影高清完整版下载的链接也悄然上线。
该电影上映当日,法治周末记者在百度网盘搜索引擎中输入“《滚蛋吧!肿瘤君》高清”关键词后搜索发现,该影片的百度云网盘分享链接已有5条。而在360云盘、迅雷网盘等主流网盘中也可以找到相关的分享链接。
“在以云盘或网盘等‘云存储’为代表的网络存储技术的普及下,个人用户数据、图片、文档、视频内容的网络备份方式更加便捷,与此同时,云盘或网盘等也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盗播或传播未经授权视频内容的重要途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已成版权侵权“新战场”
两年前,因为“免费空间大战”,网盘第一次走入大众视野。
彼时,百度云宣布用户通过下载网盘客户端、网盘的手机客户端等,就可免费获得2TB以上的网盘存储空间,随后360云盘、迅雷网盘等也相继展开免费空间赠送活动。
这次“免费空间大战”使得网盘得到迅速普及。速途研究院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百度云用户数达8000万左右,360云盘用户数约7000万,迅雷网盘用户数则有2100万。
“网盘用户量快速增长的背后,网盘的恶性随其正向快速发展,涌入到各个与之相关的平台上。”知名互联网评论员郭静所说的网盘恶性,是指违法信息、盗版资源等以视频、文本、图片为基础介质被储存在各个网盘平台上,甚至有的还公开分享再次传播。
郭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按照网盘的特性,网盘上用户所浏览到、下载到的内容均为其他用户上传分享,换言之,网盘上盗版资源的最直接源头,是用户的上传分享,而用户获取盗版内容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如含有P2P功能的视频播放器、国外网站、未在工信部备案的网站等,盗版内容链接分享的传播渠道是贴吧、论坛、微博、微信等任何第三方用户可以自由发言的平台。
此外,为了帮助用户更好地找到资源,多维搜索、壹搜、网盘屋等第三方网盘搜索工具,也已经大量存在。以多维搜索为例,法治周末记者点击热门搜索《捉妖记》,在网盘资源中出现140余条链接结果,随机点开链接后,发现这些网盘分享资源均为盗版片源。
据版权大数据监测服务商冠勇科技对近期热门电影的监测发现,网盘的传播侵权数量占到PC平台总体侵权量的15%至30%。
“此前,视频盗版盗播主要集中在视频网站间或视频下载平台,随着国家加大正版视频内容的保护力度,加大对盗播行为的打击治理力度,视频网站盗播或下载软件下载平台盗播情况有所遏制。”李俊慧谈到,云盘或网盘,原本是为了方便个人用户随时随地在线保存重要的个人信息,因此设置有访问密码,而一旦不法分子利用云盘或网盘盗播或传播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时,就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网盘平台只有明知才担责
据悉,网盘用户可对上传作品进行权限限制,或仅供自己使用,或让他人获得浏览或下载的部分权限。
“如果上传后没有向任何人公开,相当于将作品锁入自家的保险箱,这并不构成公开传播行为,只是一种复制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复制权的侵权,取决于其是否为个人学习和研究而进行存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认为,如果用户将作品传至网盘后向公众公开了存储地址,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作品,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而在李俊慧看来,网盘用户如果未经授权在自己的网盘空间上传了侵权作品,本身也是构成侵权的,只是危害不大,或给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人造成的损失不大;一旦网盘用户公开或大量传播网盘下载链接,甚至是付费传播网盘下载链接,此类行为构成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会比较大。
那么,网盘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针对用户利用其从事传播未经授权的视频内容,会有哪些义务或责任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说,对于网民或不法分子利用网盘从事非法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网盘平台只有在明知或接到侵权通知未及时处理时,才对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或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李俊慧解释到。
2012年电影《搞定岳父大人》公映后,南京一家网盘公司提供下载,版权方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但法院最终判定该网盘公司胜诉——法院认为,网盘公司在收到侵权通知后立即删除,已经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不具备过错,符合法定免责条件。
加强审核是必然要求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网络用户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这其实涉及到网盘平台是否有审核的问题。”郭静指出,各大网盘平台应在显要位置标注用户上传分享不良内容的风险和对不良内容的惩罚信息,但基本上,几大网盘平台的用户协议都很隐蔽。
例如,《百度云服务协议》中“服务内容及使用须知”相关条款规定,用户不得滥用百度云服务的服务,任何经由本服务无论系公开还是私下传送内容,均由内容提供者、使用者对其上传、使用行为负责。
“只是规定了用户不得做哪些行为、用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些是远远不够的。”郭静补充到,网盘平台还应该推动用户对侵权内容举报的积极性,让更多用户加入到公开内容的审核团体中。
事实上,主流网盘平台一般均有审核机制。百度云公开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百度云处理的各项违规版权内容和盗版内容外链累计达400万条左右,平均每天因为版权检测策略处理分享的链接超过2万条。
此外,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网盘平台故意诱导用户上传且推广网盘链接,会对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或教唆、帮助侵权责任。”李俊慧指出。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视频行业针对网盘类著作权侵权的维权也已经展开,如搜狐前不久因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韩剧《制作人》被盗播,将多家网盘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
据悉,腾讯、搜狐视频、优酷土豆、爱奇艺等主流视频网站还发起组建了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联盟自律公约强调,对于用户上传可能侵权的视频内容,应采取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