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实习生高雯)8月11日记者获悉,泰和水烟公司诉原榆中县东坪水烟厂(下简称东坪水烟厂)法定代表人之子石永山商标案由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泰和水烟7.5万元。
“甘”字商标系泰和水烟公司在核定的烟草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05年2月7日至2015年2月6日。东坪水烟厂已于2008年8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前申请注册了“甘山”商标,并于2006年将商标续展,有效期为2006年10月7日至2016年10月6日。
2013年9月17日,榆中县公安局在侦查石永山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中,在石家中查获20180块水烟块,水烟块上拓印有“甘山”字样,其中,“甘”字在烟块正中显著位置,与泰和水烟公司的“甘”字商标的字形、字体、字号近似。“山”字在“甘”字右下方,且字体标识不清、位置不显著,与东坪水烟厂注册的“甘山”商标相比较,其字形、字体、字号有较大差别,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2014年8月15日、18日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工商局双甸分局和马塘分局,以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分别对商户销售的水烟产品予以扣押。被扣押水烟包装盒正面标注“甘山”或“甘山字”商标,“山”字在“甘”字右下角,字迹很小,不易辨识。工商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分别并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014年8月20日,泰和水烟公司以石永山的生产、销售行为涉嫌侵犯其“甘”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请兰州中院判令石永山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兰州中院审理认为,考虑到原告泰和水烟公司长期使用“甘”字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被告所在的榆中县东坪水烟厂被吊销营业执照,长期处于歇业状态的情况分析判断,被告生产的水烟块上存在突出使用“甘”字商标而模糊使用“甘山”商标,且未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对原告“甘”字注册商标的侵权,石永山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判决后,石永山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2月10日,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省高院认为,石永山生产的水烟块上拓印的“甘山”标识,与泰和水烟公司的注册商标“甘”字,字形、字体、字号上近似,反而与其所标识的榆中县东坪水烟厂的注册商标“甘山”差异明显,容易导致混淆,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