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迭戈动漫展基本上都是关于动漫、电视和即将上映的电影。不难看到其对于粉丝吸引力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角色扮演。角色扮演(一个日语中化妆与表演的合成词)就是粉丝基于其最喜欢的媒体中的角色,设计并穿上全套演出服装。角色扮演应用于所有形式的娱乐中,但最显著的是视频游戏、动漫、电影和电视秀。大多数的角色扮演者并不购买演出服,而是亲自缝制并设计全套服装,包括雕刻泡沫橡胶使其像盔甲,制作复杂的假发和头套,花费数小时化妆等。
由于角色扮演基于现有的角色,有时候甚至是物体,因此任何合格的版权律师都会告诉你,角色扮演如果不是直接复制的作品的话,至少是演绎作品。1976年《版权法》界定演绎作品为:“基于一个或者多个现有的(可版权)作品的翻译作品、音乐编排作品、戏剧化作品……或者任何其他一个作品可被改写、改造或者改编的形式。该作品整体上代表了另外一个作者的原创作品。”仅仅改变媒介不足够成为一个原创作品,一个演绎作品必须有足够的独立艺术表达以成为版权作品,一般称为非细小的可识别的变化。这个变化要求是一个重要的特质,因为这个变化让潜在的原告区分他们的作品是被复制还是产生了新的演绎作品。
不管怎么说,角色扮演符合这种类别,因为大多数角色扮演者在设计的同时改变了媒介,比如从动画片到真实生活,其中还涉及很多艺术决定和选择。不管怎样,思想/表达二分法将思想本身与该思想的表达分离开来,限制了版权保护的范围,不过这个二分法在不同的模式下很难适用。想想将一部小说变成电影需要多少变化和选择吧,因此,推定大多数角色扮演满足演绎作品所需的创造性条件是很合理的。一些角色扮演可能甚至一次混合多个角色。因此,我们知道角色扮演只是因为现有作品才会存在,但是大多数角色扮演还包含了一些独立的创造。问题是——究竟什么权利存在争议?
戏服
1991年,美国版权局发布了一个政策决定,称戏服是“实用物品,只有在存在独立的艺术创作时才可以登记为版权”。《版权法》告诉我们,一个“实用物品指的是一个具有自然实用功能的物品,不仅仅是表现物品的外观或者传递信息”。因此,戏服所属的典型实用物品是衣服,这也是为什么戏服有时候很难获得登记和保护。法院不愿意以版权形式为衣服设计和式样提供有限垄断权,因为将其从公共领域剥离可能会严重打击日常服装,让喜欢诉讼的权利人获得天降馅饼,而这些喜欢诉讼的权利人自己的作品也可能是演绎作品或者非原创的。
自从那个政策决定发布之后,法院有几次审查了戏服的可登记性,有时候认定戏服是不可登记的实用物品,有时候认定存在不同的艺术表达,态度摇摆不定。简单说来,戏服必须具有少量的创造性以成为一个作者的原创作品,但是使其作为实用物品可以穿戴的必要部分不受保护。
角色扮演有趣的地方在于,一般只有“创造性的部分”被复制,大多数增加的部分是使其从一个动画的虚拟服装成为现实服装,从而符合实用物品定义的必要部分。当然,这是假定一个人对一个角色的戏服进行了准确复制(或者根据自然法则尽可能的接近复制)。改变戏服,比如做一个中世纪的版本或者性别转换,但是保留原来的美感,这引发了究竟戏服的哪些部分是受到保护的新问题。
角色
但是角色扮演不仅仅是戏服,还有角色。很多角色扮演者都很投入于他们模仿的角色。不仅仅是穿上戏服,而是像角色一样走路,像角色一样说话。当讨论角色的可版权性时,思想/表达二分法就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任何角色的某些元素都是公共领域的一部分,但是正是其中的独特表达和元素结合使一个角色成为版权作品。因此,纯粹常见的角色或者原型不能获得版权保护。一个常见角色体现了必要场景原则,也即那些形象(角色)中基于选定的特定概念而自然或者必要展现的元素,因此不能称为原创,比如心不在焉的教授或者牛仔警察。因此,角色需要是特别不同的,才能够在自己的故事之外获得版权保护,名字、独特的外表和区分性的特征都是决定不同性的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尤其是在角色扮演的情境下,动画或者绘画角色因为有很多设计元素而比其真实对应的形象有更强的可版权性。
一个角色处于被讲述的故事的核心,以至于这个角色是人们看这个故事的真正理由,这是角色可获得版权保护的另外一个方式。经典的例子是詹姆斯.邦德,或者再往前一点,《马耳他之鹰》中的SamSpade。如果一个角色是故事的一部分,那么这个角色的独立版权就被故事的版权吸收。关键是,这个角色必须是这个故事的引擎,而不是这个故事携带这个角色。但是,一个虚拟角色的版权保护不会随着角色发展而变化,就像克林格诉柯南道尔遗产案所反映出来的,一个虚拟角色(夏洛克.福尔摩斯)的版权保护不能扩展至其出现的第一个版权作品过期之后。
但是,角色扮演能再次触发角色版权吗?毕竟,版权仅延伸至原创作者的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不超过一个固定的期限。角色扮演者“固定”了吗?固定就是说,活着,呼吸着,人们认为足够永久或者稳定,以至于不仅仅能在一个短暂时间内被感知?显然,在传统观念上,角色扮演者存在并且被感知,但是从法律角度看,角色扮演者本身也许太过短暂,而不能产生版权问题。就像一个声音,与声音的录制品相对,不能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一个人也不可以固定。
发表权
我们花费了很长时间来谈论版权所有人,但是角色扮演者自己呢?即使角色扮演是关于角色的,但在盔甲下面还有正常的人(按某种正常的定义),这些人都有他们自己的发表权。发表权就是一个人控制对他们自己身份的商业利用的权利,但是,与版权不同的是,发表权是一个州法律诉讼。在少数州里,发表权诉讼要求商业价值或者名气,但在大多数州,成功的诉讼请求一般仅要求证明:
1.被告使用了他们的身份、形象或者肖像。
2.被告利用他们的身份以商业的或者其他方式为自己谋利。
3.未经过同意。
4.造成损失。
一个人的身份、形象或者肖像可以包括他们的名字、签名、照片、图像、声音,甚至口头禅,只要这个特征为这个人独有。遭受损失的甚至并不需要纯粹是原告,在Fraley诉Facebook一案中,集团诉讼的原告通过Facebook在指向其他消费者(“受赞助的内容”)的有偿商业赞助中利用他们的肖像来证明他们的经济损失。原告基于这个理论能够在最终和解前对抗驳回诉讼的请求。
因此,一个角色扮演者拥有发表权是可能的吗?考虑到戏服的因素,这似乎是一个不太可能成功的诉讼理由,但却是有道理的。毕竟,很多角色扮演者展示了自己的脸,在编排和制作戏服的时候突出了他们的创造天分,仅仅是乔装打扮并不必然否定或者放弃他们的个人的发表权。
圣迭戈动漫展和其他的展会是人们聚在一起讨论他们最喜欢的电视秀、书和电影的很好的方式。想一下圣迭戈动漫展获得的媒体关注和对其进行大量策划吧,没有人会傻到认为其只是一个需要安排的集会。尽管权利持有人不太可能(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极端不明智)会基于角色扮演或者圣迭戈动漫展的胡闹提起版权诉讼,但是看一看有争议的权利,知道角色扮演者自己也能获得保护也是很有意思的。(编译自ipwatchdo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