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北京奇虎公司停止使用“360杀毒”软件、“360安全卫士”软件对北京搜狗公司的搜狗浏览器默认设置实施篡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网站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包括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100万元。
原告搜狗公司诉称,“搜狗浏览器”是其自主研发的核心软件产品,2013年9月22日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其运营的www。360。cn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360安全卫士”软件、“360杀毒”软件和“360安全浏览器”软件的下载,在网络用户运行“360杀毒”软件进行全盘扫描并对“建议修复项”进行修复时,未经网络用户允许,被告就自动将网络用户原有的搜狗浏览器的默认设置篡改为360安全浏览器的默认设置。此外,网络用户在设置搜狗浏览器为默认时,“360安全卫士”会弹窗提示“有程序正在修改默认浏览器设置”,即使网络用户点击“允许修改”,被告也在未经网络用户允许的情况下,将网络用户原有的搜狗浏览器默认设置篡改为360安全浏览器默认设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原告搜狗浏览器的正常运行,影响了网络用户对原告搜狗浏览器服务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评价,降低了搜狗浏览器的用户流量,损害了原告基于搜狗浏览器的广告收入和运营收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360杀毒”软件、“360安全卫士”软件篡改搜狗浏览器默认设置;被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原告损失4500万元;连带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
西安中院受理该案后,奇虎科技公司、奇虎软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西安中院裁定驳回。奇虎科技公司、奇虎软件公司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之后,西安中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
诉讼中,奇虎科技公司、奇虎软件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360安全卫士”阻止用户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重合;默认浏览器被修改成为360安全浏览器,存在两种可能的解释:一是搜狗浏览器自身存在的错误;二是搜狗浏览器主动将360安全浏览器修改为默认浏览器。在搜狗自身浏览器存在错误的情况下,用户通过“360杀毒”软件选择修复,恢复系统默认设置的行为是正当行为。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行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时,同样应该遵守上述基本原则。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15709号民事案件审理的是北京搜狗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公司、奇虎软件公司利用“360安全卫士”软件对搜狗浏览器软件安装和默认浏览器设置进行阻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审理的是北京搜狗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公司、奇虎软件公司使用“360杀毒”软件、“360安全卫士”软件篡改搜狗浏览器默认设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与北京二中院相关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被告向原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