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amaiTechnologies公司诉LimelightNetworks公司一案毫无疑问对于知识产权界,同时也对于全体创新者来说,都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性。共同侵权最近几年已经成为学术界、媒体以及产业界广泛讨论的中心问题。在2014年将本案发回重审的时候,最高法院暗示其本来有机会“重新审视271条a款的问题”,如果它选择审理本案的话。美国知识产权律师协会(AIPLA)建议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全席重审此案。
最高法院发回重审之后,意见不同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合议庭(简称“合议庭”)继续支持根据“单一主体规则”来判定《美国法典》35编271条a款规定的直接侵权,该规则也适用于间接侵权判定。这个判决与《专利法》的文本语言发生矛盾,继续与存在已久的普通法上的共同侵权责任概念产生冲突与紧张,形成了“侵权责任上持续扩大的漏洞”。就像最高法院最近指出的,“专利持有人及其合法被许可人,在他们的专有权被他人侵权行为侵犯时,包括在行为人引诱他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都应该能够获得金钱损失赔偿。”但是单一主体规则削弱了权利人的权利,即使权利请求书中的方法事实上已经被实施,直接侵权仍然受到不必要地限制,而直接侵权是判定引诱侵权存在的先决条件。考虑到共同侵权问题的重要性,AIPLA支持申诉,建议此案由全体法官重审。
问题的重要性要求全体法官的重新审视
多方主体专利侵权并不是一个新的现象。很多专利,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软件、网络相关技术或者电信的专利,都包含方法权利要求,也就是一系列的可以或者必须由多方行为人实施的步骤。通常,让当事人起草一份权利要求书来消除多方行为人参与其中的所有可能性,这并不现实,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专利中的创新就在某种程度上应该少受《专利法》的保护。不过,合议庭多数意见创立的单一主体规则使得专利持有人几乎不可能保护自己的专利避免遭受共同侵权,该原则默许对有效的方法专利权利请求的无视,还默许专门盗用他人方法专利的商业模式的发展。
单一主体规则并没有制定法或者案例法的支持
271条a款没有限制必须是单一主体
就像专利的权利内容是由制定法规定的一样,用来判定是否侵权的测试也应该如此。因此,就像解释制定法的任何问题一样,分析应该始于对制定法文本语言的解释。
直接侵权的制定法中这样规定:“任何人……使用……任何发明专利……侵犯专利权”。进行制定法解释的话,271条a款甚至整个《美国法典》中的“任何人”一词,都应该包括单数和复数。“任何人”一词并不支持单一主体规则,它可以包括多个行为人,现行制定法或者任何271条的立法历史都不支持这样的规则。
“任何人”一词也在《专利法》的其他地方出现,用来包括复数。制定法解释中,同一法律不同条款中使用的同一术语应该推定意义相同,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则,因此271条a款应该解释为专利可以被任何使用发明专利的个人(单一主体)直接侵权,也可以被使用发明专利的“任何人们”(多方主体)直接侵权。
如果权利请求书中的所有步骤都被实施,侵权就发生了(方法专利权利请求书中包括一系列组成步骤,根据法院的案例法,只有所有的步骤都被实施才发生专利侵权)。但是制定法中没有任何地方暗示说,方法专利只能被使用发明专利的单个人侵犯,而不能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的共同行为侵犯(侵权不是一个需要多少人参与实施方法专利的问题)。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这样的要求存在,这就与制定法发生冲突,他们的判决把侵权的存在与导致的责任混淆了。侵权和责任是不同的,就像最近最高法院在一次判决中重申的,当事人可能对一个无效专利侵权,但无需承担责任(“无效并不是侵权的抗辩事由,而是责任的抗辩事由”。“涉及专利有效性或者侵权的诉讼中的抗辩包括非侵权,缺乏侵权责任,或者专利具有不可实施性”)。
需要全席重审来解决本判决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其他判决产生冲突的问题
合议庭判决书参照了BMCResources公司诉Paymentech有限合伙案以及Muniauction公司诉Thomson公司案的判决,但是这些判决并不是第一批或者唯一一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关于共同侵权的判决。合议庭判决书没有完整参考其他的涉及单一主体规则的先前的合议庭判决书。
比如,在OnDemandMach公司诉IngramIndus.公司一案(该案早于BMC案和Muniauction案)中,一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合议庭审查了陪审团的侵权裁决,该裁决基于的法律要点就是方法专利权利请求可能遭受被告及其顾客的复合行为的侵犯。
构成侵权的行为并不需要由一个人或者一个主体实施。如果侵权由不止一人或一个主体的参与和复合行为导致,那么这些人就是共同侵权人,对专利侵权承担共同责任。方法或者过程专利侵权不能因为由另外一个人实施方法或者过程的其中一个步骤而免责。
上诉中,被告挑战了上述的法庭法律要点说明,说其“错误表达了共同侵权的法律要件”,而这个要点说明对于陪审团的裁决起着关键作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合议庭赞成法庭的这个法律要点说明,认为其“在法律方面没有任何瑕疵”。我们这里也存在完全一样的问题。但是BMC案和Muniauction案把OnDemand一案关于共同侵权的讨论作为法官附带意见并未加以重视,部分是因为OnDemand一案判决被基于其他(权利要求解释)理由撤销。OnDemand,BMC和Muniauction三个案件之间的矛盾反映了为什么单一主体规则应该由全体法官重新审视。
OnDemand案也不是唯一一个与BMC案和Muniauction案相互冲突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合议庭的先前判决。比如说,Fromson诉AdvanceOffsetPlate公司一案的法官附带意见中说,如果过程的最后一个步骤,比如说上涂布,是由顾客进行的,供应商不会因为制造和销售带有“diazo涂布”字样的版材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是却可能会因为提供顾客用来上涂布的版材而承担共同侵权责任。Fromson案的合议庭关于帮助侵权责任的说法表明,即使没有任何单一一方承担责任,直接侵权仍能存在,即使没有一个可确认的直接侵权人,间接侵权仍能存在(有些案例则说,间接侵权建立在直接侵权存在的基础之上,间接侵权应该被视为类似于引诱)。
在GoldenHourDataSys.公司诉emsCharts公司一案中,两个被告“形成了一个战略合伙,共同运营他们的两个项目,合谋把两个项目合为一个出售”,以这样的方式一起实施了方法权利请求中的组成步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一个合议庭拒绝将其认定为直接侵权。这个判决不承担责任的案件情形与Akamai案的案件情形一模一样,但后者的合议庭判决书根据单一主体规则判决承担责任。如以上这些例子所显示的,合议庭多数意见创立单一主体规则“不可否认是违背有效先例的”,因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应当重新以全体法官审视这个案件,以解决与先前关于共同侵权的判决存在冲突的问题。
根据271条a款对多方主体提起的诉讼不会使271条的其他内容变为冗余
合议庭判决书中说,提出单一主体规则的原因之一在于271条b款和c款的内容会变为冗余。AIPLA礼貌地表示异议,因为合理的解释不是制定法把间接侵权置于真空之中,而是制定法把侵权作为整体。制定法的每个独立的款不应该被视为互不相关的被禁止的行为类别,当适用于一个具体的被控行为时,这些款之间也会有所重合来确保专利获得保护。任何避免专利权利漏洞的重合都应被视为国会立法权的适当行使(有些案例提到,制定法的条款重合不应被视为冗余,即便每一条都授予其他条所不能授予的案件管辖权;“胜诉方”并不总是“在实体上没有过失”的解释也并非多余)。
共同侵权问题的其他解决方法,就像这个案件合议庭不同意见书(还有其他的)所主张的,比如说,271条b款和c款规定的间接侵权会在271条a款所不适用的情形下继续适用,就像巡回法院的其他先例所显示的那样。因此,即使一个主体完全没有实施方法专利的任何步骤的情形不适用271条a款,但是这个主体仍可能会根据271条b、c两款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结论
如上所述,本案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性。此外,合议庭判决书对《美国法典》第1编第1、2条以及普通法共同侵权原则的处理,以及该判决书与其他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合议庭判决的冲突,都要求此案全席重审。因此,AIPLA礼貌请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这个问题全席重审。(编译自ipwatchdo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