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通法院判决乐高小人仔形状的欧盟商标具有法律效力,尽管有人主张该商标具有技术功能。
欧盟普通法院6月16日驳回了玩具公司Best-Lock对上述欧盟商标提出的异议。Best-Lock辩称上述形状是由商品的性质决定的,小人仔的连接方式产生了一种技术效果。
Best-Lock在2011年对商标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但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的注销部门驳回了异议。
这家英国公司在2013年将此案提交至OHIM第四上诉委员会。
去年,该委员会驳回了Best-Lock的异议,并裁决欧盟法并不排除对包含形状的商品赋予商标保护,玩具能以许多不同的方式制造。
法院在6月16日支持了该裁决。
Best-Lock辩称,由于小人仔可以移动,而且脚下面的洞可以让它们与其他的乐高积木连接起来,因此这个设计是有技术功能的。
但这些理由并没有说服法院,因为这些不属于乐高设计的主要特征,而且Best-Lock并没有提及玩具人仔可以取得怎样的技术效果。
法院补充说Best-Lock未能提供OHIM裁定错误的证明,而只是在申请中重复了在OHIM程序中提出的理由。
乐高的副总法律顾问皮特.克亚尔(PeterKjaer)说:“令我们高兴的是,法院维持了之前的两个裁决,世界知名的乐高小人仔的三维欧盟商标得到了确认。”(编译自worldiprevi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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