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王晔君孙麒翔)网络促销、电商“无节造节”将不能为所欲为。国家发改委昨日发布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专门针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促销明确了三种情形认定其构成价格欺诈的情形。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纳入规定中,为加强电商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规范网络交易市场。
伴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如何为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根据通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直接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不构成《规定》第三条所称的经营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发布于2001年,由于时间比较早,并没有关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内容。2006年,国家发改委虽然发布了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但是仍然没有涉及到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指出,目前电商的低价竞争、疲劳促销,价格欺诈问题频现,很多优质的产品体现不出应该有的价格,导致不少经销商亏损或惨淡经营,不利于电商的长远发展。由于缺少法律法规,以前我国在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价格欺诈监控还存在缺位,这次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纳入规定中,为加强电商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规范网络交易市场。
对于国家发改委出台的上述《规定》,阿里巴巴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不会对阿里巴巴平台方造成负面影响,也不会加重平台方的义务。据该负责人介绍,国家发改委在出台上述《规定》之前已经广泛征求包括阿里巴巴、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的意见,平台方、经营者与国家发改委在公开场合已经讨论过上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出发点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第三方平台和经营者都是合理的规定。”
京东商城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京东商城极为重视并严格遵守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并已于2014年9月开始实施价格标识改进措施:京东商品页面的价格标示位置中只出现“京东价”,禁止出现“原价、参考价”。
随着电子商务爆发式的增长,网商比比皆是,电子商务开启了交易的潘多拉魔盒。每年的“6·18”电商大促和“双11”、“双12”过后,都会有消费者投诉电商搞价格欺诈,先提价再促销,活动价格高于平时销售价格,网友吐槽更是比比皆是。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去年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网购消费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网购消费投诉主要集中在合同、售后服务和质量问题等方面,分别占投诉总量的28.4%、22.7%、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