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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知假买假”的治理困境

徐清

肯定“知假买假”客观上教训了一些无良商家,但没有真正促进市场自净,普通消费者也没有因此分享到打假“红利”。指望通过肯定“知假买假”遏制制假售假,却陷入了另一个怪圈。

数据显示,2014年,江苏南京市区两级法院共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纠纷案件1564件,同比上升32%;北京市朝阳区法院496件案件中,350件为职业打假人提起;上海法院受理的消费维权类案件九成原告为职业打假人。仅去年一年,王海通过打假获得赔偿400多万元,周悟权、刘艳清等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年收入有100多万元。

职业打假人剧增,打假专业户暴富,难免让人五味杂陈。自1994年消法诞生以来,“知假买假”一直处于激烈的争论中。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认可“知假买假”的立法本意是通过惩罚性赔偿制裁售假者,增加其违法成本,推动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共利益。耐人寻味的是,为何这项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非但没有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利器,反而催生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

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消费者不仅在市场上因商品信息不对称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一旦买到假货维权时,还面临检验报告不对个人、难寻第三方检测、质量检测费用高昂等“细节里的魔鬼”。比如海外代购的奶粉,全套检测费用高达3万多元;一次完整的维权程序包括取证、检测、举报、起诉等环节,至少需要两三万元,这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是不能承受之重。而职业打假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策略上发现可疑的商品先买少量,一旦鉴定为假,立马批量“知假买假”放大维权利益。

肯定“知假买假”客观上教训了一些无良商家,但正如王海指出:“打假从来和正义无关。”究其根本,在于“知假买假”在从法条向实践飞跃的过程中,没有真正促进市场自净,普通消费者也没有因此分享到打假“红利”。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时并不向社会公开打假情况,一些披露打假信息的职业打假人还被商家以侵权告上法庭,职业打假的不公开性使得普通消费者仍可能买到和职业打假人一样的假货,却难以有效维权。另一方面,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的目的仅为了获得赔偿,并不能触动商家知耻自新、重信守诺的自觉。实践中,多家商场、网站为了避免损失,将职业打假人列入黑名单,体现出经营者安于现状、自私狭隘的功利算计。原指望通过肯定“知假买假”遏制制假售假,却陷入了另一个怪圈:售假者继续售假,打假人继续致富,消费者继续哑巴吃黄连。

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应通过顶层设计,推动消费者维权、职业打假、政府监管有效衔接,从根本上改变以职业打假人为主体的传统打假模式。通过配置小额消费纠纷速裁程序、举证责任倒置等有效的制度保障,进一步便利消费者维权。通过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制定制假售假动态黑名单;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监督等,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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