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要求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
在业内专家看来,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得益于这种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在此次研讨会上发言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行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双轨制”,是世界各国的通行惯例。不过行政执法在其他国家,大部分指的是警察、海关等专业执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此外还有准司法机构,比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等等,严格地说都是行政机构,而不是属于司法部门。关于“双轨制”,我国独具特色的地方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承担了行政执法的职能。而在国外,行政执法机关只负责执法,与授权确权的管理部门是分开的、各自独立的。
李顺德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直接执法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特性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初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刚刚开始起步,还不能完全适应当时的要求。而当时,行政资源丰富、行政机关力量较强。所以在这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有其合理性和历史的必然性。从实践来看,行政执法对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是简单地削弱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而是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专业执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张志成表示,知识产权保护以司法保护为主导,其主导作用应该体现在一是对于行政执法的合规、合法、合理性进行审查,二是对行政确权是否合乎专利法、合乎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进行审查。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是相互衔接、相互互补的关系,不是相互替代,更不是一个相互冲突的关系。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巡视员金武卫也表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是不会改变的。
热点问题引起热议
在此次研讨会上,参会代表就一些实务中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据张志成介绍,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中,围绕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针对专利权人普遍反映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包括为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的问题,完善相关的证据规则;为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公告的制度;为解决专利维权赔偿低的问题改良赔偿制度;为解决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的问题,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就群体性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制止网络侵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针对目前颇具争议的驰名商标认定问题,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汪泽在发言时表示,驰名商标制度本质上是一项法律保护制度。驰名商标认定只是为其提供特殊保护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认定是为了满足保护的需要。现行法律规定了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需”是保护之需,有保护之需要方有认定之需要,有保护之必要则有认定之必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祝建军表示,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行为保全的案件非常少,而其申请能被法院支持的则更少。以深圳中院为例,2013年1月至12月,有2宗案件的当事人申请诉中行为保全,但因不符合条件均未获得支持。2014年1月至12月,有7宗案件(其中有6宗案件为系列案)的当事人申请诉中行为保全,但因不符合条件均未获得支持。祝建军表示,凡符合法定条件而被法院采纳的行为保全案件,往往社会影响非常大。但是,一旦出现错误的裁决,对被申请方造成的后果同样非常严重,所以法院在裁决是否采纳申请方的意见时会非常谨慎。我国法律对于因行为保全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采用的是无过错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申请了行为保全,如果将来没有胜诉,此时申请人承担对方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不以申请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
“互联网+”时代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对于企业来说更是不言而喻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经理江波表示,“互联网+”时代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网络侵权技术变异,对权利人的侵害更大;另一方面,维权成本不断增加,权利人遭遇侵权时,损失难以得到充分补偿。对此,他建议推行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多元立体综合治理方式,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焦彦表示,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中引入的当然许可制度,在国际上并不是一个新的制度,但在我国却是第一次引入。这项制度对促进专利的运用可以起到一定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艳芳介绍了3个关于在先著作权认定与保护的案例。她认为,图形商标可以享有著作权,但是需要证据来证明商标权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此外,据王艳芳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相关司法解释,将会对这此问题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