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许玉海崔雪记者贾广鹏)今年3月15日,作为《消法》的配套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已正式实施,为消费者再添维权底气。虽然已经实施两个多月了,但是很多消费者对这个新规定并不了解。对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可以此为依据及时维权。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即网购后悔权,是新《消法》最大亮点之一。《处罚办法》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的四种情形以及惩罚依据。
根据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消费者网购后可把与商家的聊天记录通过截图等方式保留下来,一旦遭遇非法拒退的情况,就可以以此维权。
《处罚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如果商家存在这种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即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办法》中还对“霸王条款”、公示处罚信息、预付消费等方面有明确规定,今后消费者面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将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帮助消费者更好解决消费纠纷。(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