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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界频现版权之争 谁才是真正的弱者?

《我在北京,挺好的》剧照

网易娱乐5月6日报道2015年4月8日,备受关注的“琼瑶诉于正抄袭案”二审开庭,于正爆新证据反击,力证琼瑶无诉讼主体资格,令这场知名编剧的“维权大战”再起波澜。然而此案并不是孤案,去年的央视热播剧《我在北京,挺好的》(简称《我》剧)也被卷进著作权官司,被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小麦进城》编剧倪学礼告上了法庭。

两场官司孰是孰非,暂且不论。但不可否认,“版权之争”已成为当下文艺界的一个热点现象,引人深思。在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尚需完善的背景下,尊重原创,维护作者著作权无可厚非,但基于文艺作品知识产权界定仍模糊和每年同质类型剧批量产出的客观现实,我们也要理性地看待此类事件。事实上造成侵权,固然要严厉惩处,可如果出现“影视碰瓷”,这种先占据道德制高点,进行舆论绑架的可能性也是有的。所以版权之争中,谁是真正受害的弱者,不能仅凭一家之言,简单定论。作为局外旁观者,我们不妨兼听则明,尊重事实,理性地分析何为真维权?何为碰瓷?

碰瓷,原为古玩界的一句行话,现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当下最常见的碰瓷,莫过于好吃懒做之人在街上寻找目标,故意和机动车相撞,夸大伤情以骗取金钱赔偿。碰瓷诈骗已经很可恶,但碰瓷所产生的舆论导向压力则更让人生畏。因为在没有目击者情况下,围观者通常很容易被碰瓷者的哭诉所迷惑,转而舆论压迫,令真正受害者蒙冤,真相消亡。同样,文艺界在原创作品百花齐放的同时,也难保没有这种“碰瓷”现象。以影视剧为例,“碰瓷”基于明确目的性,无非有两类:“上位型碰瓷”和“分羹型碰瓷”,主要表现形式为个别无名编剧瞄准一部当红影视剧,选择性挑出一些相似人物设计和桥段与自己作品做对比,主动挑起著作权官司,求出名和诈取钱财。还有一类无德编剧、作家,虽然有一定知名度,也有代表作,但在著作权交易不成,片方另起炉灶后的作品大火后,又转而指控片方抄袭其作品,求分羹不成便来诋毁他人作品。

碰瓷之人会制造假象,以弱者身份博同情。换句话说,对于著作权的争论,我们看到的,听到的也不一定是真相。以编剧倪学礼诉西安曲江丫丫电视剧《我在北京,挺好的》侵犯其著作权为例,双方都各执一词,法院并未终审判决。客观分析,目前只能肯定电视剧《小麦进城》是倪学礼的原创作品,但《我》剧是否与《小麦进城》有关联,是否真存在侵犯著作权情况,还得看证据,看剧本比对。目前倪学礼指控的主要依据是两剧在人物设计,故事情节上相似,比如《小麦进城》中的主人公在天津进货,卖主将麻袋里的衣服偷换成烂布,而《我剧》主人公去广州进货,卖主将蛇皮袋里的衣服偷换成砖头。再比如,两部片子里的女主人公都被爱人感动,都骗对方把胳膊伸给自己,然后使劲咬一口。此外,倪学礼称《我》剧台词也有抄袭,如“某某某要是有个三长两短我和你没完”、“背人看病,替人还债、在公交车上抓小偷或逃票的人”。

这样的选择性比对看上去挺唬人,然而仔细分析,这种证据放在文艺作品的语境下恰恰最没有说服力。比如我们明显会有这样的感觉:现在部分电视剧同质化严重,人物设置都差不多,情节大同小异,类似的桥段也会在另一部剧中上演。比如倪学礼提到的“咬爱人胳膊”的情节,这不是情侣间最常用的另类示爱动作吗?在爱人胳膊上留下印记,让他看到牙印就能想到自己,这种爱情桥段常见于各种影视剧,丝毫不亚于女人朝劈腿男脸上泼酒、好兄弟爱上同一个女人、男女主人公总在一个地方擦肩而过等,更何况“咬胳膊”情节也早在《小麦进城》之前就在丫丫影视的《下辈子做你的女人》中出现,仅在时间上,倪的这种证据就站不住脚。如果这算“抄袭”,那是不是也可以说《小麦进城》抄了《我》剧呢?至于在广州进货服装被换成烂布或砖头,这更是当年商业环境下的一种大众共知的现象。众所周知,改革开放初期的市场经济还不规范有序,商业欺诈时有发生,别说服装被掉包换成砖头,就连进口的松下彩电也能被不法之徒整箱换成砖头,拿来骗钱。这种骗术在当时并不鲜见,而在一些影视剧中,诸如狸猫换太子、假卡换真卡、假钞换真钞的掉包情节也很常见,但能依此断定这些剧就是抄袭吗?当然不能,否则所有的影视剧就都在抄莎士比亚了(莎士比亚几乎原创了所有类型故事和桥段)。应该说,随着中国影视产业的发展,类型化电视剧涌现而造成的“撞车”现象客观存在着,也很难避免。同一个时代背景的常规人物故事,完全有可能相似甚至是吻合,比如上山下乡、知青返城,改革开放后下海经商以及由此引发的城乡冲突和婚姻危机等。因此,《小麦进城》和《我》剧作为小人物反映大时代变迁的现实年代剧,两者有些相似也就不足为奇了。至于那些相似的台词,所谓的作者原创性就更弱了。如果“某某某要是有个三长两短我和你没完”的常用口语,也算作著作权,不让别人说,那编剧只能要么改行,要么自创火星语,不敢说人话了。

我们需要维护知识产权,更须提防“影视碰瓷”。碰瓷者好逸恶劳,靠误导舆论诈骗钱财。同样,文艺界的“碰瓷者”不想着怎么创作好作品,只想投机取巧,以“被抄袭者”的身份浑水摸鱼,动辄加之别人“抄袭”罪名,这比抄袭者更可恶。对此现象,如果我们忍气吞声,不坚决抵制,可想而知最后的风气会坏成什么样!

任何影视剧作品都是多方的创造性劳动,并非只有编剧一人,轻易扣上“抄袭者”帽子,打翻的是一船人,有失公允。随着国家相关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对于文艺界的这些不规范现象,除了国家要建立细分的鉴定准则和惩戒办法外,我们更应加强文艺创作者的道德自律。创作乃呕心沥血所为,是非曲直,自有公论。但在法制社会,我们应该尊重原创,维护每个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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