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就像微信朋友圈,你永远不会知道身边的哪个好友会成为下一个微商。”很多人看着朋友圈的一堆广告调侃道。不管你愿不愿意看,朋友圈都会有人在发布相关信息,低廉的价格、“熟人”身份的保证,让朋友圈微商大行其道。可是,一些无良微商无节操的造势和无下限的营销手段接踵而至,这些微商的行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多名法律从业人士为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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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需承担民事责任
郑州市的小溢去年10月份在朋友的介绍下成为一名微商。昨日,记者在采访小溢时,看到她正通过微信转载商家给她发过来的商品图片。小溢告诉记者,做微商每天要干的事便是不断地更新自己的朋友圈,看似轻松,但工作量绝对不小。记者查看了小溢的朋友圈,商品信息几乎每天都在刷新,少则三四条,多则二三十条。商品品种从衣服到面膜,从鞋子到包包,琳琅满目。
小溢说:“很多微商只是转发上级代理的图片而已,对该商品的优劣情况并不知晓。”有客户要货时,微商收取对方的钱后,再将客户要货信息以及货物成本金额一起转给上级代理,上级代理根据信息要求为客户发货。
●微商交易缺乏保障需谨慎
“双方通过网上交易,如没有第三方支付保障的情况下,容易引发交易风险。”河南省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成对微商无保障的交易行为提出了自己的担忧。张建成认为“先付款后发货”有可能出现付款以后收不到货,或所收到的货不符合约定的情况。而商家通过手机发送购物发票、实物图片、快递单号给客户,如发生纠纷,该图片能否作为证据也有待商榷。证据能否证明或支持客户的主张,要看该手机是否为商家所有或使用,或者是否为双方明确约定的通信号码。
●误导消费者需承担民事责任
微商商品多为“虚拟商品”,微商在不知货物优劣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微店进行商品广告发放,是否触犯《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省工商局广告处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如微商在不知货物优劣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微店进行商品广告发放,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就违反了《广告法》第十条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一定的罚款;如其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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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卖假名牌构成刑事犯罪
3月初,在朋友圈内卖高仿名牌包、手表等被举报后,警方在何某居住地查获24件“名牌”产品,经统计,何某销售假名牌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万元。随后,何某被警方移送当地法院审查起诉。当地检察院认为:“何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般销售金额达5万元,或者查扣货物价值15万元,就构成此罪。
今年3月15日实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中一条是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主观上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就是欺诈行为。微商在本质上仍属于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行为,仍依据此法进行判断。何某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而且数额巨大,构成刑事犯罪。
●微商多属无证销售不能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
“在微信朋友圈里开微店做生意,对店家来说交易快捷成本小,但对买家来说却是维权艰难风险大。”郑州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微商不具备经营的合法执照、资质和证件,也不像淘宝那样具有第三方担保的安全交易平台,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的私售行为,因此,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再加上缺乏交易凭证及碍于面子,都增加了依法维权的风险。
●应立法规范网上营销行为
河南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民认为,依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犯罪的量刑标准。由于微信营销的封闭性和临时性等特点,也给微商逃避监管、恣意售假提供了可乘之机。随着微信营销日渐风靡,朋友圈也成为假货的集散地。微商绝不应当成为法律的“真空地带”。这种类似个人账户的微信、微博等网上营销行为应当尽快纳入到法治的框架内,适时实行微信实名制,努力营造网上网下多部门联动机制,让规范微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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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成交记录存在诈骗嫌疑
“朋友圈晒的那些成交记录、对话原来是这么弄出来的。”近日,网络曝光了一组微商利用作弊软件制造虚假截图的消息,看后不由让人大跌眼镜——“微信对话生成器”、“支付宝转账截图生成器”、“网银转账截图软件”、“GPS虚拟定位软件”等各种造假软件层出不穷。从交易对话到转账记录,从效果展示到检验报告,所有信息都可以“人造”。
记者调查发现,借助“微信对话生成器”,微商可以手工修改“顾客”(包括头像和昵称)信息,随后生成微信聊天记录,甚至可以生成转账的截图,以假乱真。“支付宝转账截图生成器”不仅能设置对方支付宝头像、姓名、付款金额等转账信息,甚至连手机时间、手机电量等都可以自定义。
微店店主张先生告诉记者,这些软件价格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有的按年收费,有的可以直接购买永久使用权。张先生称,为了提高店铺信誉,增加关注,他们可以刷交易记录,伪造转账记录。他透露部分提供海外代购的店铺,为了增加可信度,甚至伪造当前位置信息。
●发现虚假宣传可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
郑州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种微商营销模式,主要是为了宣传自身品牌,吸引关注。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这些微商通过伪造成交记录引诱朋友圈中的人购买的行为存在诈骗嫌疑。
商家利用微信平台进行宣传促销,虽然网友没有付出金钱成本,但也付出了劳力、精力和时间,实际上已经和活动商家建立了消费关系。所以,如果商家在活动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网友可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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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海外代购不报关或视为走私
“我宝宝喝的奶粉都是代购来的,我身边有七八成婴儿喝的奶粉都通过代购这种途径买来的。”郑州市民陈小姐说。她一开始是从京东、天猫上购买,后来直接从微博圈、微信朋友圈认识的商家购买。陈小姐告诉记者,在她的朋友圈代购的不仅有奶粉、尿不湿,而且有化妆品和皮包等。
记者在微信查找输入“代购”两字,便出现一连串公共营销账号,这些微信店面,除了奶粉、化妆品之外,主要以奢侈品代购为主,充斥着各种国际名牌的服装、皮包、手表。
“为好友代购最多的就是奢侈品、化妆品、手表。”曾在郑州市一家旅行社做导游的小周说。小周在国外工作之余,都会帮朋友买一些商品,其中护肤品尤其受欢迎。化妆品代购风行的原因除了选择面广外,还有价格。“某品牌面霜国内专柜价1000多元,海外代购打折时购进可能只需国内专柜一半价格。”小周说。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居民旅客入境时,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价值5000元以内的自用物品,海关可免税放行。根据商品购买的难易度,小周也会收取一定代购费。
●海外代购务必履行报关手续
3月31日,离职空姐李晓航代购案终审宣判,李晓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获刑3年。此事曾一度引起社会广泛议论。
海外代购行为属于人对人的交易行为,王艳民表示,微信代购的双方当事人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如没有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均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个人从事的代购行为可能涉嫌走私。
海关总署的《公告》从去年8月1日起实施,这项新规将对通过电商渠道交易的进口商品实施重点监管。其中包括,个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进口商品,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的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
王艳民认为《公告》意在明确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需按照《公告》规定接受海关监管。不过部分私人代购甚至朋友帮忙性质的海外代购也将被列入监管范畴。
“海关监管跨境电商,像‘天猫国际’这类海淘电商平台肯定将纳入监管。微信圈这些海外代购不报关可能也会被视为‘走私’。”业内人士分析,如今流行于朋友圈的代购多是通过邮寄、随身携带等方式,按照“自用物品”形式入境,但实际上,通过这种途径入境的相当一部分货物其实都是作为商品被二次销售出去的。根据海关新规,这种模式入境的货物累计一定数量后就需经过海关报关并缴纳相应税款,否则就涉嫌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