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隽赵雅娇
《人民日报》(2015年04月22日19版)
近100档,这是去年各类综艺节目播出数量;3.12亿元,这是去年综艺节目最高冠名费。光鲜数字的背后,是各大卫视的综艺节目领域不见硝烟的战争。伴随综艺节目的发展及相关收视率提升所带来的显著经济效益和品牌效应,有关综艺节目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法律纠纷逐渐增多。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正式向社会公布。
“一个节目‘跳水’跳出了收视率,多个节目就邀请各种人士‘跳水’;一个节目‘转椅子’出了新,其他节目就纷纷跟进。”中央电视台《开门大吉》制片人刘正举说,“克隆、模仿比比皆是,很多收视率高的节目都给人‘似曾相识’的感觉。”
这种“借鉴、模仿甚至抄袭”是否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说:“一台节目有没有版权,存在争议。反对者认为,电视节目中的各个元素,如‘转椅子’‘跳水’等,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任何节目都可以采用,不具有独创性。而支持者认为这些元素组合在一起,形成了自身的风格、特色,具有了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该解答对什么是综艺节目模式做出了界定:“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根据著作权法中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则,对于属于思想范畴的综艺节目模式,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对于表现为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模式的元素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公众熟悉的《中国好声音》《爸爸去哪儿》等综艺节目,算不算是“版权引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焦彦在发布会上说,引进版权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更多是约定俗成。实际上,引进的是一种商业模式、具体制作的操作规程等。产生的纠纷,会涉及著作权的许可、制作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指导、技术合同纠纷等,具体法律关系还要结合具体个案而定。
随着3G网络的普及,各类新媒体也纷纷涉足网络自制综艺节目。综艺节目网络侵权案件成为法院又一个受案重点。焦彦介绍,经调研发现,此类案件的损害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多是适用酌定赔偿。为了指引和鼓励当事人对赔偿问题进行积极举证,解答明确列举了适用酌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并且首次明确,一经认定属于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综艺节目影像构成侵权,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明显高于50万元的法定赔偿数额的,可以酌定50万元以上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