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没有音乐,这将是一个无声的世界;假如没有音乐,生活将不再多姿多彩。2015年4月26日,我们将一起迎来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因乐而动,为乐维权”。音乐是不分国界、不分民族的。在此,我们谨向全球的音乐创作者和为维护音乐合法权益而努力的工作者致以敬意,是他们创造并守护着那些足以让时间凝固的灵魂之音,并一次又一次地触动我们内心原始的节拍。
音乐作为一种产业的出现,是以音乐能被某种载体记录下来而不必专门去听现场演奏为起点,距今不过一个世纪之遥。自19世纪末爱迪生发明人类历史上第一台留声机开始,音乐就与知识产权制度结下了无法割舍的情缘。重温100多年来星河灿烂的音乐史话,我们深深感受到知识产权对音乐产业的巨大影响——
音乐产业的发展,与技术创新息息相关。音乐史上经历过一次次轰轰烈烈的录音技术之争。每一次技术的进步,对于音乐产业来说都是一次激动人心的跃进——从圆筒留声机到盘式留声机,从78转唱片到33又1/3转密纹唱片;从黑胶唱片到盒式磁带和激光唱片……而在进入网络时代后,数字技术完全颠覆了百年录音工业,网络流量成为新的音乐计量单位,没有人再去计较唱片是方还是圆,网络下载的超级便利性,让人们逐渐淡忘了上街买唱片的美妙体验。音乐存储介质的迅速变化,就这样嵌入了几代人关于音乐的点滴记忆。
音乐产业的兴衰,让品牌价值彰显内涵。随着音乐媒介的不断进化,唱片工业在上世纪最后20年里达到了顶峰。那是实体唱片的黄金年代,各大音乐厂商和白金唱片就是音乐的标志和象征。然而在数字化大潮的冲击下,实体唱片销售日渐凋落,曾经的世界五大唱片公司分拆合并变为三大,在数字时代开始了艰难的转型。与之相对的是,以苹果iTunes音乐商店、采取订阅模式的音乐服务提供商Spotify、流媒体音乐提供商Pandora为代表的数字音乐服务迎来了空前的繁荣。历史总是惊人地相似,音乐受众消费模式的转移,在不经意间拨动了品牌价值的砝码。
音乐产业的未来,向版权保护提出挑战。自上世纪20年代开始,从AM广播到FM广播,再到电视媒体,唱片业持续受到其他传播媒介的冲击,促使音乐产业逐步建立和完善版权保护体系,形成了国际通行的版权制度,带动了音乐产业走向繁荣。然而,随着录音技术发展而带来的盗版行为,在互联网时代愈演愈烈。唱片公司先是在出版发行上失去了优势,接着连赖以生存的制作和营销也受到了全方位冲击,音乐创作者和版权管理机构的利益受到侵害。如何找到适应互联网新技术的成功商业模式,有待版权保护为音乐产业构筑坚实屏障。
与处在大调整、大变革之中的全球音乐产业一样,我国的音乐市场也正在经历着从实体唱片到数字音乐的变迁。近年来,我国数字音乐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悄然超越影视剧市场总和,其传播、消费、体验模式日新月异。然而,数字音乐盗版率居高不下,诉诸法律途径则面临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少的窘境。这都成为了阻碍音乐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十五的月亮十六元”这样看似离奇的故事,代表着国内众多词曲作者等著作权人的遭遇。
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必将挫伤主流音乐从业人员的参与及创作热情,最终影响的是亿万高品质音乐受众。可喜的变化是,我国已经着手规范数字音乐版权问题,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到侵权责任法,都让音乐制品有法可依。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明确提出“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护的挑战”。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并成功缔结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我国在保护音乐知识产权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
唱片也许会消亡,但音乐永存。今天是音乐的另一个黄金时代,因为我们从来没有过如此多的音乐和如此多的获取渠道。技术一次次打破旧有的产业利益链,建立起新的分配格局。然而无论是在实体唱片为主的时代,还是当今以网络音乐为主的数字模式,音乐产业能否获得健康有序的发展,其重点就是能否建立规范的版权保护体系,让音乐创作者、音乐制作公司、版权所有人依法从创作中分享应有的利益,这是音乐市场繁荣的根本,是能否让人们获得更多音乐享受的基础。我们相信,正在变化中的音乐产业一定还有更多的变化。在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我们满怀期待,去迎接音乐的下一个黄金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