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知识产权利用,防滥用与维护同样重要。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后,对于企业打着“保护知识产权”实则涉嫌限制或排除竞争对手、甚至垄断市场的行为,《规定》明确,企业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即使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也可能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近年来,我国民众和各行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与日俱增,众多原本并不受行政部门和司法领域重视的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也逐渐被正视、重视起来。
有接触大量知识产权维权案件的法学专家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近两年,法院对于这类案件侵权方的判罚标准也在进一步收严。而且随着北上广开始试点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社会对于维护自身著作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利的意识也在进一步增强。
然而,凡事过犹不及。“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更重要地在于平衡权利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的进步,但如果维权会令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失,则防滥用之剑也需要随之锋利起来。”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立新表示。因此,本次《规定》明确,所谓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其知识产权构成生产经营活动必需设施的情况下,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实际上,在《规定》出台前,早年间东芝、松下、日立等公司组成DVD专利联盟6C和飞利浦领衔的DVD专利联盟3C向中国强制征收不合理专利费等滥用知识产权案件就已层出不穷。高通公司将芯片和专利费进行捆绑销售,使得国内几乎所有手机厂商都无法逃出高通的“五指山”。
在朱立新看来,所谓滥用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像高通一样,利用行业内大多数企业都绕不开的技术等,随意提高专利使用费或对部分企业采取歧视性待遇。“作为垄断企业,提高专利权使用费必须要有一定的尺度,比如根据该行业平均利润率增长幅度适当增长使用价格等。”朱立新坦言,近年来,除了部分发达国家利用多年来积累的专利优势做出涉嫌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动作外,国内也出现了权利人恶意维权诉讼的现象,比如个别权利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使用者费用,但却恶意不授权,试图走索赔的道路索取不合理的费用等。
对于社会上有声音表示,通常企业经营违法,罚款都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会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而滥用知识产权罚款仅是上一年度销售额10%罚款太低。朱立新坦言,知识产权是私权,而公权对于私权的干涉仅在私权足以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时才会进行,这种干涉是非常谨慎的,而且,滥用知识产权如果不构成涉嫌垄断,则并不是违法的,只是保护力度过大,因此,《规定》所明确的处罚力度,对于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还是比较合理的。
此外,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还建议,我国在开启新的知识产权立法过程中,要避免走其他国家滥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老路,可以从防止垄断核心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通过微调技术不断申请新的知识产权阻碍共享等行为方面入手,在保护的同时平衡好尺度,让权利人收回足够的收益后就尽可能地让公众共享利益,从而利用保护制度对市场起到推动发展的作用。(蒋梦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