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音乐产业而言,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数字技术的发展,为音乐的传播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也为音乐的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作为我国首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1992年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主要负责为词曲作者管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音著协的发展,见证了我国音乐产业在传统和数字环境下的变迁,也参与并印证着我国音乐版权保护的发展。
记者:从我国音乐发展的历程来看,您认为音乐产业发展可以分为哪些阶段?目前音乐产业发展呈现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刘平:音乐领域的创新是源源不断的,仅按传播方式划分,音乐产业可以分为这样两个阶段:一是在数字技术出现之前,音乐按传统方式进行传播的时代;二是在数字环境影响下音乐按传统方式与数字方式传播并重,进而数字传播越来越重要,并逐渐替代传统传播方式的时代。
数字音乐的快速发展不断冲击唱片业等传统的音乐产业形态,这从音著协近年年报上的许可收益变化也能有所体现。近年来,音著协从音乐的数字化应用收取的许可收益,从几十万元增长到2013年约1500万元,一直呈增长趋势。虽然因为业务新、时间短,数字化使用收费在总量上还没有超过传统复制发行的许可收益,但是唱片光盘等传统的复制权业务在不断萎缩,数字化收益不断增长的趋势非常明显。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传统业务都出现了萎缩。与唱片光盘市场大受数字音乐冲击不同,广播电台、电视台、现场表演和商家卖场等经营性场所对音乐的依赖性并未受到数字环境的影响,因此,传统的广播权和表演权收益依旧保持增长态势。
记者:音乐传播方式不断变化为音乐特别是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带来哪些挑战?
刘平:首先,技术的发展使得音乐作品的传播更加多样和便利,盗版门槛越来越低,版权保护难度越来越大。在网络环境下,任何人点击一下鼠标,就能成为音乐作品的传播者,再加之P2P、流媒体等数字的技术,这使得侵权成本和技术门槛越来越低,而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控制力进一步下降。
其次,从作品类型来讲,音乐作品相对影视作品的保护难度更大,其权利大多属于作者个体难以行使的权利范畴。影视作品虽然同样面临数字化的挑战,但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数量不多,且相对集中,作品的显著性也非常强,一旦作品被侵权,很容易被识别。相反,音乐原创作品的创作人数是海量的,理论上说,每个自然人都可能成为原创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加之同名的作品很多,同名同姓的作者数量也不少,要确认每个作品的权利人,保护每个创作者的作品就难上加难。正是在此背景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及各国的音著协应运而生。
尤其是,在数字音乐环境下海量使用音乐作品,传统的先授权后使用模式受到空前挑战。一个网络音乐平台海量使用音乐作品,对它而言,整个音乐平台的商业价值显然很大,但是具体到一个作品的单位使用价值可能微乎其微,如果让它按传统方式找到权利人,先协商对价,再付费使用,就算能一一找到权利人,授权使用所付出的交易成本远高于授权后所获得的价值,从商业角度而言不现实,也不具备可操作性。为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创了“一揽子主渠道合作”的方式,通过海量使用者与集体管理组织达成一揽子主渠道合作,来解决它面临的海量使用授权难的问题。
记者:前面您提到了两个数据:2013年中国数字音乐市场规模达到440.7亿元,2013年音著协许可收益中网络收益约1500万元。数字音乐产业快速发展与数字音乐给予音乐创作者的回报,为什么如此不成比例?
刘平:一方面,音著协通过诉讼维权和谈判等方式,目前已与百度、腾讯等公司的在线音乐平台都建立了一揽子合作协议,建立了网络环境下付费使用音乐的主渠道。需要注意的是,音乐平台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相当一部分授权问题,同时也可以自行向大的音乐公司获得一部分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一揽子授权主渠道合作与传统的一对一授权方式是相互补充的关系,两者并不矛盾。因此,1500万元的网络收益并不是数字音乐授权费用的全部,应该说只是一个起点。另一方面,必须承认与网络音乐巨大的实际使用价值相比,目前能够解决的网络音乐合法授权使用问题依然是小部分,还处于初始阶段,与理想状态还相距甚远。
数字音乐难以做到合法授权使用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用户免费使用音乐的习惯还没得到改变,但这个责任不应该由消费者来承担。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国内数字音乐还没有建立付费使用的商业模式,一开始建立的免费模式,让用户习惯了免费使用音乐,付费网站就不可能有立足之地。而免费模式下的广告分成让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包括唱片公司等邻接权人,都不能像其他作品的权利人那样直接售卖自己的作品获得回报。这使得整体数字音乐进入一个难以打破的无法盈利的僵局,这不是一个权利人或者一个组织短时间内能够解决或改变的。
记者:您如何评价我国音乐版权保护的现状以及音著协在促进音乐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
刘平:伴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颁布和实施,音著协得以建立和发展。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还不完善,特别是对于原创作品作者的保护力度还不够,但是客观地说,这么多年来我国著作权保护状况和水平是在不断提高的。据音著协数据显示,20多年来,音著协每年的会员人数和收费总额都在不断增长。截至2013年底,国内会员总数达到超过7300人,与全球60多个同类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同时代表他们在中国大陆行使全世界音乐作者的相关权利;继2012年许可收入首次跃上亿元大关后,2013年许可收益再攀新高,达到约人民币1.12亿元。这些数据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我国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提升,也说明了中国音著协从无到有,从幼稚到相对成熟,进入了畅通的发展通道。
我相信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数字应用不断拓展,更多的人会认识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很大程度地解决广大音乐原创作者授权难、获酬难的问题,数字音乐的应用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着天生的合作基础,是天然的合作伙伴。(知识产权报记者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