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近日公布天津林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蜂窝煤案行政处罚情况,详情如下: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开表
(津宁)质监公开案字〔2015〕00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天津林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薛海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宁)质监罚字[2014]002号
案由:天津林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蜂窝煤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二十六站受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于2014年11月03日对天津林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蜂窝煤进行监督抽查,检验结论被判定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蜂窝煤;2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天津市宁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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