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近日公布天津佛尔豪药品包装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聚乙烯塑料瓶案行政处罚情况。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武清)质监公开案字〔2015〕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天津佛尔豪药品包装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宏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武清)质监罚字〔2014〕67号
案由:天津佛尔豪药品包装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聚乙烯塑料瓶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受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六十五站对天津佛尔豪药品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聚乙烯塑料瓶(生产日期2014年9月20日)进行监督检验,根据GB9687-1988标准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处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天津市武清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4年12月24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