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9日,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王某经营的烟酒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假冒的安徽古井贡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白酒,非法营业额达4700元,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收了侵权商品并对王某予以3000元罚款。安徽古井贡酒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安徽古井贡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4000元。
安徽国誉(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程若愚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王某未经安徽古井贡酒有限公司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安徽古井贡酒有限公司“古井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工商部门已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并做出了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侵权赔偿数额,根据案涉产品的价值、侵权行为人的过程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本市的经济发展状况,结合工商部门认定的经营额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本案赔偿金额为4000元。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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