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工商局在组织手机销售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当事人销售的手机随机抽检,经检验认定为伪造标志产品,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深圳购进沃普丰、天时、纽维、大显等品牌的GSM手机,经抽检,其中33部被认定为伪造认证标志产品。当事人没有建帐,没有提供进货凭证,属于销售伪造认证标志产品行为。
案件处理:当事人销售伪造认证标志手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其行为属于销售伪造标志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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