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责改字〔2014〕Z28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兴泰吉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卫民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于路甲3号
我局于2014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房山区房山线长阳西站4号地01-04-04等地块二类居住、商业金融用地项目进行了调查,该项目建设内容为居住及配套、商业金融、体育设施、邮政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交通、社会停车场及幼儿园等,总建筑控制规模为19.6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5.9亿元。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已于2012年10月开始施工,目前,部分地块已经建成。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市规划委批复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之内,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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