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直以来,违法失信信息的归集和披露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短板,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利于促进违法失信信息共享,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对侵权假冒行为形成有力的社会约束。
遵循主动公开的原则,谁执法谁公开
国务院《意见》依照《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权限、程序、方式以及规范管理和监督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
确立主动公开的原则。《意见》遵循行政处罚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此前,有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于担心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引起被处罚人不满,或担心暴露出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而不愿公开。《意见》将主动公开相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基本原则,从而将行政执法部门的义务明晰化和统一化,彰显了政府借助信息公开树立执法权威的决心。
规定公开的主体和内容。《意见》规定“谁执法、谁公开”,明确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是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有利于增强执法部门的责任感。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处罚人姓名或企业、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体和日期等。《意见》还对可能遇到的特殊案件信息作了规定,比如要求公开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但这类案件需要报上级部门确认批准,防止以此为借口不公开案件信息。
明确公开的渠道和时限。顺应网络技术和信息传播方式的发展,《意见》要求信息公开应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还可以选择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以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在公开的时限方面,《意见》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考虑到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案件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生产,需要让群众尽快获悉相关信息,《意见》规定这类案件要及时公开,防范和化解公众可能产生的误解。
兼顾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由于侵权假冒案件的复杂性,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可能会涉及违法者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执法部门建立案件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机制,信息涉及其他执法部门的,相关部门应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同时,《意见》规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要予以公开。这样规定有利于消除或减少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负面影响,同时又注重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在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之间作出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