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有一个人同时注册了近60个商标,其中包括“强生”“雅培”“玫琳凯”等公众熟知的品牌。不过,这些商标所属的类别,与我们平时常见的那些大牌却不同。比如,雅培是奶粉品牌,但这位自然人注册的“雅培”属于餐饮酒店类;“玫琳凯”是化妆品品牌,但被注册为医疗器械类。
针对以往实践中侵权人侵权成本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打官司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法理上为商标和品牌侵权行为的查处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假冒名牌已经陷入“人人喊打”的境地,但另一方面,那些利用知名品牌的大众认可度,注册相近行业同名品牌的“傍”名牌行为,却仍然有一定市场。
同样的名字,以不同的类别注册,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不过,这有一个前提条件——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是驰名品牌,且新的注册会对其产生不当影响,则注册行为不能成功。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品牌是“驰名品牌”,什么样的影响才算得上“不当影响”,法律并未明文规定。
现实中,经常有一些个人和企业借此打“擦边球”,通过注册与知名品牌相近类别的同名商标,“借用”知名品牌的影响力。即使品牌所有者发现自己的品牌在相近行业被“借用”,由于商标和品牌的所有权在别人手上,要证明其对自己产生“不当影响”又很困难,加上走法律途径成本高昂,往往只能无奈。
“傍”名牌现象的出现,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和知名品牌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对整个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首先是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消费者选购某品牌的商品或服务,代表其对该品牌的信赖和对该品牌所提供产品的认可。“傍”名牌现象,利用了消费者对同名品牌的信任,挂的是“羊头”,卖的却是“狗肉”。不难想象,如果消费者慕名前往“湾仔码头”餐馆,却发现吃到的水饺“不是那个味儿”,必然有一种被“忽悠”的感觉。
其次是给相关知名品牌造成负面影响。如果“傍”名牌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出现问题,很可能影响公众和消费者对同名品牌的评价,进而影响其品牌价值和市场地位。
此外,“傍”名牌还有可能对市场造成不良效应。事实上,“傍”名牌行为正是利用了知名品牌的品牌价值和声望“不当得利”。如果品牌的“无形价值”可以被轻而易举地利用,谁还愿意去进行品牌建设?长此以往,在商标和品牌领域可能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
“傍”名牌之风绝不可长。有关部门和相关品牌持有者都应该行动起来。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堵住产生“傍”名牌现象的法律漏洞。而对相关品牌的持有者来说,则应该加强专利意识,在注册商标和品牌时,对相近行业的同名品牌一并进行注册,扎紧品牌“篱笆”,让投机者无空子可钻;一旦品牌利益受到侵害,要坚决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绝不能让投机者横行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