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着广东省汕头市亚联药业有限公司在宝宝霜等商品上的“喜之郎及图”商标,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与亚联药业公司多次对簿公堂。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重新对争议商标所作的争议裁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喜之郎集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喜之郎”构成驰名商标,而亚联药业使用争议商标的产品多为儿童沐浴露等商品,该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的消费群体相同,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遂维持了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裁定。(张茜妤)
(编辑:秦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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