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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数字图书馆:侵犯版权还是合理使用?

谷歌数字图书馆是谷歌自2004年开始筹备的一项浩大工程,意在通过对图书进行大规模数字化扫描,建立起全球最大的数字图书馆,但该计划自筹备以来就深陷各国的版权诉讼漩涡。 2009年,有媒体爆出,近5年内至少有570位中国作家的1.7922万种作品,在作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谷歌数字图书馆收录。该消息一出,立即在中国作家群体中引起轩然大波。2009年12月,中国作家棉棉“首扛大旗”,一纸诉状将谷歌告上法庭,索赔100余万元,该案成为国内第一例以个人名义起诉谷歌侵权的案件。 该案历经4年多时间,先后6次开庭,终于在日前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谷歌对作家棉棉的作品进行数字化扫描的复制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判决驳回谷歌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谷歌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棉棉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000元的判决。 谷歌公司被判侵犯版权 据悉,一审原告王莘,笔名棉棉,16岁开始从事文学创作,2000年出版长篇小说《糖》,在文学界引起轰动。她曾被《国际先驱导报》及美国《时代》周刊称为中国年轻一代最有前途、最具震撼力的作家。 原告诉称其为文集《盐酸情人》的著作权人,后原告发现谷歌中国网站的“图书搜索”栏目中收录了这本书并提供给公众下载。原告认为,该网站的经营者北京市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谷翔公司)侵犯了她对该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谷歌未经原告许可对《盐酸情人》进行了全文数字化扫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遂将两家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180余万元;若无法认定两被告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则请求判令北京谷翔公司赔偿70余万元,谷歌赔偿100余万元。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北京谷翔公司实施的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未与原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属于对原告作品的合理使用。但谷歌的全文复制行为已对原告作品的市场利益造成潜在危险,将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原告此前增加了索赔数额,但未缴纳相应增加的案件受理费,因此仅按已缴纳诉讼费部分的标的额进行审理,因而判令谷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00元。 谷歌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涉案复制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北京高院最终驳回谷歌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侵犯版权还是合理使用 谷歌数字图书馆在全球扫描图书总量预计将超过2000万册,面对如此庞大的扫描数量,谷歌在这个项目初期已经意识到可能将会存在版权纠纷问题。因此,谷歌试图以一种“先扫描,后补偿”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试图通过实现谷歌与版权人之间的和解共同推动这一项目的发展。这一设想在欧美国家确实也收到一定成效,但并未让谷歌完全摆脱侵权诉讼的困扰。直到2013年11月,在与美国作家协会历经8年缠斗后,谷歌取得突破性进展,美国曼哈顿巡回法院宣布谷歌的数字图书馆计划合法。法官认为谷歌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其扫描图书的目的是平等地使用这些内容,并没有损害原有作品的市场。谷歌与美国作家协会间的版权战终于告一段落,但后者对这次判决很不满意,表示未来将继续上诉。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在中国也遭到过众多作家的集体反对,事后谷歌提出和解,并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进行了几轮谈判,但该努力终因谷歌撤离中国大陆而搁浅。 围绕谷歌图书馆的争议焦点还是谷歌扫描图书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与研究中心主任冯晓青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维护著作权人与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著作权法制度安排的基本出发点,但公众利益不能反制版权人的利益,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进行全文扫描肯定是侵犯复制权的行为。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也表示,不单是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都存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问题。但在互联网环境下,单个作家在维权方面处于劣势,因此在平衡这一利益关系时,应优先保障作家的权益。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合理使用的法学意义一直在演变和拓展,只要不损害版权所有者在核心市场的利益,法庭就可以允许这些新技术公司复印或扫描电子文档。 意图垄断还是文化福音 谷歌数字图书馆在各国遭遇严重版权风波的同时,另一种声音认为谷歌可能凭借其在互联网行业的巨大优势在图书市场攫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完成从搜索引擎巨头到全球图书在线销售统治者的转变。 谷歌的创始人之一谢尔盖·布林曾撰文阐述创建谷歌数字图书馆的初衷:希望通过此种方式建立起“一座永远的图书馆”,防止因时间流逝使那些绝版的图书消失在传统图书馆的“黑洞”里。 虽然对谷歌数字图书馆到底是垄断噩梦还是文化福音存在不同的声音,但毫无疑问,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得以实施,将会令世界上任何一座图书馆都相形见绌。谷歌甚至可能超越亚马逊公司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图书电子服务供应商。近日,记者通过访问谷歌图书网站发现,谷歌目前已经在“Google Play”推出拥有在线购买图书功能的应用程序,并以“世界上最大的电子书店”名义进行宣传。 冯晓青表示,凭借谷歌在互联网行业的强力地位及雄厚资金优势,垄断图书电子服务市场的可能性确实存在,但还要看谷歌的具体运营模式。于国富则认为某本书由谷歌收录并不代表不允许其他数字图书馆收录,因此谷歌并不会形成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知识产权报 实习记者 赵世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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