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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行网与江苏卫视版权纠纷升级

盗版、盗播行为经常是视频网站起诉维权的主要原因,但这类版权纠纷通常发生在各大视频网站之间,而风行网与江苏卫视的版权纠纷却是视频网站与地方卫视间的纠纷,属于版权方在合约期内与购买方发生的纠纷。1月21日,风行网副总裁佘清舟在媒体沟通会上披露与江苏卫视版权纠纷事件的最新进展,称风行网已将江苏广电集团旗下负责代理新媒体版权的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下称“长江龙”)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该案件已被受理。这是继1月14日,长江龙通过江苏卫视官方微博发布《关于江苏卫视节目互联网独家转播权的声明》之后,风行网首次面向媒体作出回应。上述声明称,风行网今年播放江苏卫视相关综艺节目的行为构成盗版侵权。

版权纠纷陷入“罗生门”

据公开资料显示,长江龙由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资组建,江苏卫视播出的综艺节目均由长江龙独家拥有其互联网信息网络方面的传播权。佘清舟说,风行网于2013年8月1日正式与长江龙签署《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并出具了长江龙的授权书,记者在该授权书上看到,风行网获得江苏卫视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之间的所有电视节目的非独家版权,包括但不限于《非诚勿扰》等热播综艺节目。“当时这个合作达成的版权费用是500万元。”佘清舟说。但据媒体报道,2013年11月13日,PPTV宣布以2亿元巨资与江苏卫视达成独家版权合作,将获得包括《非诚勿扰》等节目在内的独家网络版权,合作期是两年。

2013年12月9日,风行网收到江苏卫视发来的《关于解除合同的建议》邮件,江苏卫视称因为已与PPTV达成了2014年独家版权合作,所以希望与风行网解除合同。同年12月18日,江苏卫视向风行网正式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建议》的书面材料。对此,佘清舟认为,长江龙还未与风行网解约,并不具有售卖江苏卫视节目独家版权的资格,因此,其与PPTV达成的独家版权合作,在法律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在风行网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其独家版权合作交易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PPTV在2014年8月1日之前至多只能拥有江苏卫视综艺节目的非独家版权。

在收到《关于解除合同的建议》后,风行网在2013年12月24日以书面形式向长江龙发了《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协商函》,希望继续履约。但佘清舟称,江苏卫视方面并未回应。而2014年1月14日,江苏卫视通过其新浪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风行网今年播放江苏卫视综艺节目行为构成盗版侵权。”

紧接着,2014年1月16日,风行网发布了《关于风行网拥有江苏卫视节目互联网非独家版权的严正声明》,直指长江龙的行为是“一女二嫁”。佘清舟表示,风行网将坚持履行许可合同,将坚持播放江苏卫视综艺节目至2014年7月31日合同满期。此前,风行网已于2013年底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风行网的指责和起诉,记者辗转采访到了长江龙新媒体负责人万嵘,从他那里得到了完全不同的回答。万嵘表示,他们之所以与风行网解约,是因为对方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在我们单方面解除合同之前,风行网一直没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过这些综艺节目的版权费。而在合同中,关于何时支付版权费、延迟付款多少天之后我们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都有明确说明。我们完全有法律依据。”万嵘谈道,在江苏卫视单方面终止合同之前,他们也试图跟对方友好协商,甚至明确提出按照对方目前的行为,他们将提出终止合同。但对方一直全无回应。对此,佘清舟称,风行网一直正常履约,足额支付了所有到期的许可费用。

在这次矛盾激化之前,江苏卫视认为这就是个简单的合同法律问题,与风行网的合作已结束。但在2014年1月1日以后,风行网却还在播放江苏卫视的综艺节目,所以,江苏卫视在官方微博上公开声明,明确了对PPTV的独家授权。而且,长江龙也就风行网违约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起诉。

律师建议文化企业要重视合同

对于这次版权纠纷,记者采访了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明礼,他认为根据现有披露出的事实,这起案件的法律属性比较清楚,主要是合同纠纷。对于江苏卫视是否能够单方面解除合同,需要看合同中的具体约定。

而江苏卫视将节目的独家播映权授权给PPTV,是否构成“一女二嫁”,郑明礼认为,这也要看合同。“有时版权方会在合同中做出排他性约定,如可以规定以前授权给风行网的节目播映权仍有效,PPTV可以在风行网之外进行分销、二次许可授权等。江苏卫视如果严谨,应该在合同中做出这种排他性约定,否则很可能同时与风行网、PPTV都造成违约,这是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郑明礼说。

郑明礼提醒电视台和视频网站,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版权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既要适用于《合同法》,又要适用于《著作权法》,有时还要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等一些条例,所以,双方应在制定合同时,对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见,以及对出现问题后的解决方案进行明确约定。

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视频网站恰恰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这些问题。当记者问到是否在合同中已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时,佘清舟坦言,关于这部分的条款不是十分清晰,如违约责任是什么,应以什么方式来裁定违约代价等都不太清晰。“这两年,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的进步非常大,也有了一些成熟的案例,但是行业对自我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在专业性上都有所欠缺,它并不完全是法律问题。”佘清舟说。

独播权竞争日趋白热化

在本次版权纠纷中,电视综艺节目的独播权是引起纠纷的诱因之一。自2013年以来,综艺节目的版权价值飙升很快,继影视剧版权战之后,视频网站对于综艺节目的独播权之争逐渐升温。

佘清舟认为,各大视频网站都在拼抢综艺节目的独播权,而不是继续此前的联合分销模式,主要原因在于独播权背后的巨大商业价值。“节目的独家播出得到了广告主的认可,独播后,节目版权价值高涨,随之网站能进行高额的广告招商,目前来看,热门综艺节目的广告标的达到了5000万元至8000万元。2014年,我预测一定会出现单一节目的广告标的达到上亿元。”佘清舟说。

巨大商业价值必然引发各大视频网站对独播权的竞争白热化,而这种争夺必然会带来版权纠纷的增加。郑明礼认为,要彻底避免这种纠纷是不可能的,而要减少纠纷一方面是要在合同约定时更细致、更明确,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引导。

盗版、盗播行为经常是视频网站起诉维权的主要原因,但这类版权纠纷通常发生在各大视频网站之间,而风行网与江苏卫视的版权纠纷却是视频网站与地方卫视间的纠纷,属于版权方在合约期内与购买方发生的纠纷。1月21日,风行网副总裁佘清舟在媒体沟通会上披露与江苏卫视版权纠纷事件的最新进展,称风行网已将江苏广电集团旗下负责代理新媒体版权的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下称“长江龙”)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该案件已被受理。这是继1月14日,长江龙通过江苏卫视官方微博发布《关于江苏卫视节目互联网独家转播权的声明》之后,风行网首次面向媒体作出回应。上述声明称,风行网今年播放江苏卫视相关综艺节目的行为构成盗版侵权。

版权纠纷陷入“罗生门”

据公开资料显示,长江龙由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资组建,江苏卫视播出的综艺节目均由长江龙独家拥有其互联网信息网络方面的传播权。佘清舟说,风行网于2013年8月1日正式与长江龙签署《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并出具了长江龙的授权书,记者在该授权书上看到,风行网获得江苏卫视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之间的所有电视节目的非独家版权,包括但不限于《非诚勿扰》等热播综艺节目。“当时这个合作达成的版权费用是500万元。”佘清舟说。但据媒体报道,2013年11月13日,PPTV宣布以2亿元巨资与江苏卫视达成独家版权合作,将获得包括《非诚勿扰》等节目在内的独家网络版权,合作期是两年。

2013年12月9日,风行网收到江苏卫视发来的《关于解除合同的建议》邮件,江苏卫视称因为已与PPTV达成了2014年独家版权合作,所以希望与风行网解除合同。同年12月18日,江苏卫视向风行网正式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建议》的书面材料。对此,佘清舟认为,长江龙还未与风行网解约,并不具有售卖江苏卫视节目独家版权的资格,因此,其与PPTV达成的独家版权合作,在法律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在风行网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其独家版权合作交易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PPTV在2014年8月1日之前至多只能拥有江苏卫视综艺节目的非独家版权。

在收到《关于解除合同的建议》后,风行网在2013年12月24日以书面形式向长江龙发了《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协商函》,希望继续履约。但佘清舟称,江苏卫视方面并未回应。而2014年1月14日,江苏卫视通过其新浪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风行网今年播放江苏卫视综艺节目行为构成盗版侵权。”

紧接着,2014年1月16日,风行网发布了《关于风行网拥有江苏卫视节目互联网非独家版权的严正声明》,直指长江龙的行为是“一女二嫁”。佘清舟表示,风行网将坚持履行许可合同,将坚持播放江苏卫视综艺节目至2014年7月31日合同满期。此前,风行网已于2013年底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风行网的指责和起诉,记者辗转采访到了长江龙新媒体负责人万嵘,从他那里得到了完全不同的回答。万嵘表示,他们之所以与风行网解约,是因为对方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在我们单方面解除合同之前,风行网一直没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过这些综艺节目的版权费。而在合同中,关于何时支付版权费、延迟付款多少天之后我们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都有明确说明。我们完全有法律依据。”万嵘谈道,在江苏卫视单方面终止合同之前,他们也试图跟对方友好协商,甚至明确提出按照对方目前的行为,他们将提出终止合同。但对方一直全无回应。对此,佘清舟称,风行网一直正常履约,足额支付了所有到期的许可费用。

在这次矛盾激化之前,江苏卫视认为这就是个简单的合同法律问题,与风行网的合作已结束。但在2014年1月1日以后,风行网却还在播放江苏卫视的综艺节目,所以,江苏卫视在官方微博上公开声明,明确了对PPTV的独家授权。而且,长江龙也就风行网违约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起诉。

律师建议文化企业要重视合同

对于这次版权纠纷,记者采访了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明礼,他认为根据现有披露出的事实,这起案件的法律属性比较清楚,主要是合同纠纷。对于江苏卫视是否能够单方面解除合同,需要看合同中的具体约定。

而江苏卫视将节目的独家播映权授权给PPTV,是否构成“一女二嫁”,郑明礼认为,这也要看合同。“有时版权方会在合同中做出排他性约定,如可以规定以前授权给风行网的节目播映权仍有效,PPTV可以在风行网之外进行分销、二次许可授权等。江苏卫视如果严谨,应该在合同中做出这种排他性约定,否则很可能同时与风行网、PPTV都造成违约,这是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郑明礼说。

郑明礼提醒电视台和视频网站,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版权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既要适用于《合同法》,又要适用于《著作权法》,有时还要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等一些条例,所以,双方应在制定合同时,对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见,以及对出现问题后的解决方案进行明确约定。

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视频网站恰恰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这些问题。当记者问到是否在合同中已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时,佘清舟坦言,关于这部分的条款不是十分清晰,如违约责任是什么,应以什么方式来裁定违约代价等都不太清晰。“这两年,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的进步非常大,也有了一些成熟的案例,但是行业对自我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在专业性上都有所欠缺,它并不完全是法律问题。”佘清舟说。

独播权竞争日趋白热化

在本次版权纠纷中,电视综艺节目的独播权是引起纠纷的诱因之一。自2013年以来,综艺节目的版权价值飙升很快,继影视剧版权战之后,视频网站对于综艺节目的独播权之争逐渐升温。

佘清舟认为,各大视频网站都在拼抢综艺节目的独播权,而不是继续此前的联合分销模式,主要原因在于独播权背后的巨大商业价值。“节目的独家播出得到了广告主的认可,独播后,节目版权价值高涨,随之网站能进行高额的广告招商,目前来看,热门综艺节目的广告标的达到了5000万元至8000万元。2014年,我预测一定会出现单一节目的广告标的达到上亿元。”佘清舟说。

巨大商业价值必然引发各大视频网站对独播权的竞争白热化,而这种争夺必然会带来版权纠纷的增加。郑明礼认为,要彻底避免这种纠纷是不可能的,而要减少纠纷一方面是要在合同约定时更细致、更明确,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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