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旷人春等1316户个体户
经查,旷人春等1316户个体户,未按规定办理2011年度验照手续。经监管干部实地勘察以上经营户均地址查无,分局于2013年7月24日在西安市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催办验照公告(西工商灞公告[2013]第001号),同时在工商灞桥分局公告栏及各工商所公告栏张贴催办验照公告,至9月25日公告期满,除41户个体户办理了验照手续外,其余1275户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及《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所指的逾期未办理个体工商户验照的违法行为。
2014年1月6日,我局在西安市红盾信息网上发布《行政处罚听证送达告知书》(西工商灞听告字〔2014〕第003号)公告,自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分局对当事人旷人春等1275户个体户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灞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灞桥分局吊销个体户名单(1316个体户).xls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灞桥分局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