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西安酷八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6571户企业
经查,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接受2011年度企业年度检验。2013年1月28日-2月4日,我局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每户逾期未年检企业寄送了《责令补检催办通知书》,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年检。由于上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接受年检,2013年3月21日,我局发布了《逾期年检催办公告》,责令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接受处理并补办年检手续。截止2013年12月5日,上述企业仍未接受年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的规定,已构成了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违法行为。2013年12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西工商听告字[2013]第6号《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在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鉴于当事人在《责令补检催办通知书》和《逾期年检催办公告》规定期限内仍没有接受年检,未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吊销名单(6571户).xls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