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科技创新、安全生产、新增债务等指标的权重。”这释放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即科技创新将更加受到重视。
不过,在放弃“唯GDP数字论英雄”这一模式的同时,也要警惕重新陷入新一轮的数字陷阱。加大科技创新指标考核的权重,除了增加资金投入,提高专利数量,还要重视科技投入的成果产出效率,重视专利产出的质量、专利成果的转化实施率、专利产业化的经济贡献等指标,尤其是提升高技术产品的增加值。
事实上,海量的专利并不意味着这些专利都能够实现产业化,特别是专事研发的科研机构,本身缺乏技术转化的资金和能力,更需要借助技术市场进行技术转移,来实现其技术的商业价值,推动创新成果的产业运用。即使是从事制造的公司,也有较多专利需要转化为现金收益,因为技术转移有利于对冲公司专利申请及维护的高额成本。但是,在科技创新体制的建设上,我国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创新链条不完善,创新成果转化率不高;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科技与经济结合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决定》明确指出,“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决定》充分注意到技术市场的发展、技术转移机制的完善以及创新成果的资本化、产业化,对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表面上看,当前我国各地建设有为数不少的技术交易中心或交易市场,并且仍有一些地方在推动建设新的交易市场,但是,在中国鲜有非常成功的技术交易市场,按照市场规律进行技术交易的情形并不多见。总体上看,研发和市场尚未建立有效的对接和转化机制,要么研发端无法满足市场端的技术需求,要么市场端找不到需要的创新成果。
因此,必须按照《决定》的精神,健全技术转移机制,尤其是创新技术交易模式。只有完善技术转移的平台,创新专利经营的模式,落实专利的转化实施,才能使专利真正成为“浇在智慧火花上的利益之油”,从而源源不断地激发创新的潜力、动力和活力。一方面,要从市场中寻找研发需求,而不要等到成果出来再找市场,要将技术交易的流程前置到研发之初;另一方面,要打通创新成果的转移渠道,仅仅通过技术展会、网络推广完全不足够,因为技术交易有更强的技术性,交易程序也有更强的复杂性,更需要在创新成果持有人和创新成果使用人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因此,急需培养或建立一支在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精通技术、商业和产业需求的技术经纪人队伍,能够敏锐地捕捉和促成技术交易的商业机会。
技术交易是促进创新成果转化的一种路径,但归根结底,技术本身的产业化实施,才是专利法等制度激励的最终目标之一。不过,大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过程中,往往遇到资金的缺口。这些中小企业大多没有可以抵押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有形财产,而以专利等技术进行质押,又面临权利不稳定、价值评估难、变现不容易等问题,因而往往难以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如何改善这些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变得相当迫切。
考虑到银行系统关系金融稳定,有着极高极严格的风控要求,因此,单纯依赖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大规模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的确有些不太现实。更需要动员银行之外的社会力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支持,尤其是要鼓励风险资本广泛参与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证券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等证券市场进行融资。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可以推出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的证券化,让更多投资人直接参与对知识产权的融资支持,真正实现创新成果的资本化运作。
无论是完善技术市场,还是促进技术产业化,都有一个基础的工作需要开展,即要在全社会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有偿利用知识产权”的观念。如果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愿付费,那么从事有偿交易的技术市场就很难真正建立。同样,从事创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无法获得足够的回报,更面临成长的障碍,那将何以吸引风险资本的进入?创新成果的资本化、产业化就会遇到阻力和困难。创新转移模式才能更好地激发创新动力,我们期待“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美好愿景的实现。(知识产权报 作者 袁真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