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10日发布2012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之一
商亚君侵犯著作权、销售非法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2011年7月27日,商亚君在北京市海淀区出售非法复制的微软公司计算机软件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河庄苑4号楼531室的经营地起获标注了假冒“微软”注册商标的计算机软件4000余张。经鉴定,上述软件均属非法复制的侵权产品;在商亚君牌号为京PJU601的车内起获微软公司注册商标标识36万枚。经鉴定,上述商标标识均系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二、诉讼过程
2011年10月3日,公安机关以商亚君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2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商亚君犯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3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商亚君犯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商亚君不服,提起上诉。5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评析意见
检察机关没有拘泥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而是认真核查证据,积极走访被害单位,不仅改变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罪名,还追加认定了商亚君犯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能力和水平正不断提升,表明了我国政府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态度,向世人昭示了我国不仅保护本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也同等保护其他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本案经媒体报道后,在法律界和社会上赢得了广泛赞誉。
典型案例之二
方德贵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方德贵在浙江省温州市生产假冒的“西门子”电器开关、插座,并以人民币517290元的价格销售给沈阳市东北日杂市场的经营者徐敬文(另案处理)。
二、诉讼过程
2012年4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徐敬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发现,涉案人员方德贵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经检察机关监督,沈阳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在浙江省温州市将方德贵抓获,并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2年12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以方德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九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一万元。
三、评析意见
检察机关查微析疑,顺藤摸瓜,通过监督及时督促公安机关追捕了制假人员。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和提起公诉过程中,仔细核查事实,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收集证据,指控有力,使制假售假者得到惩处,成功捣毁了一个由华东地区辐射全国的制假售假窝点,收到良好效果。
典型案例之三
林向荣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09年至2010年,林向荣、王升超、刘兆文、王梅燕、林俊辉、林仕杰、严辉、严锦等人先后伙同徐军(化名王平)、“小丽”、宋明(均另案处理)共同或单独在福州、厦门两地,通过网络销售假冒美国康沃斯公司在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胶鞋。其中:
(一)共同犯罪事实
1.2009年8月,刘兆文伙同林俊辉、林仕杰在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69号鹭滨大厦513室、1005室及裕成大厦等地销售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徐军负责生产、组织货源;刘兆文、林俊辉、林仕杰负责客服、仓库和淘宝网销售。刘兆文、林俊辉共参与销售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100688双,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911021元;林仕杰共参与销售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56242双,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609007元。
2.2009年4月至2010年7月,王升超伙同王梅燕、宋明、严辉、严锦、“小丽”在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碧海园B2区3楼101单元通过淘宝网店“城门鞋业”、“匡威校长123”共同销售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王升超负责进货、销售;王梅燕、“小丽”负责客服;宋明、严辉、严锦负责仓库。2010年1月至7月,王升超、王梅燕共销售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55918双,销售金额计人民币3511388元;严辉参与销售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34336双,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147326元;严锦参与销售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5716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37712元。2010年7月初,王升超提议由严锦出资人民币45000元购买假冒“匡威”新百年系列胶鞋销售,销售利润计人民币6000余元。严锦分得利润人民币4000余元。
3.2010年7月中旬,林向荣以人民币335万元向徐军、王升超收购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用于销售。2010年8月,林向荣、王升超、徐军等人先后租赁厦门市湖里区鹭滨大厦1005室、裕成大厦地下二层、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刘高山地块4号楼4楼作为办公室及仓库,并雇请刘兆文、王梅燕、林俊辉、林仕杰、严辉、严锦、“小丽”、宋明等通过淘宝网店“匡威校长123”、“匡威专卖商”等销售胶鞋。其中,徐军负责生产、提供货源;王升超负责销售;刘兆文负责运输及后勤;王梅燕、“小丽”负责联络客户、打印快递单据、接收货款;林俊辉等负责仓库配货、搬运、打包货物并交付快递。截至案发,上述人员共同销售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20916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09079元。
(二)单独犯罪事实
1.2010年7月底,王升超以人民币75万元的价格将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民房的仓库内的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约10000双)销售给林向荣。
2.2010年4月至8月,林俊辉向刘兆文购买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后开设网店“三弦畅想”销售,共计销售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8097双,销售金额人民币375047元。
3.2010年4月至8月,林仕杰向刘兆文购买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后开设网店“a7856230”销售,共销售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5271双,销售金额人民币255461元。
2010年8月30日,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在思明区莲前东路854号203室查获假冒“CONVERSE”牌的胶鞋15双,抓获刘兆文、林俊辉、林仕杰、严锦、严辉斌。在思明区前埔东南职校4楼查获假冒“CONVERSE”牌的胶鞋81000双(货值金额人民币18788574元),抓获王梅燕。
二、诉讼经过
2010年8月30日,思明公安分局决定对林向荣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思明公安分局以刘兆文、王梅燕、林俊辉、林仕杰、严锦、严辉、林向荣和王升超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向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对上述8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2011年3月24日,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就本案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请公诉。
2012年8月17日,思明区人民法院以林向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王升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刘兆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王梅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林俊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林仕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严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严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1600余万元,被媒体称为福建省淘宝网售假“第一案”。本案涉及区域广、涉案人员众多、案情错综复杂、取证难度高、打击难度极大。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全面梳理事实和证据,逐个查实各涉案人员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和涉案金额;有针对性地提出补侦意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调取、固定证据,为案件的成功起诉奠定了基础。本案为打击此类网络侵权行为树立了标杆,社会意义重大。
典型案例之四
张志远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2009年至2011年11月,张志远、张勇先后在兰州市城关区范家湾和雁儿湾二勘医院旁租用民房设立加工厂,非法制造并销售“五粮春”、“五粮液”、“泸州老窖”、“贵州茅台”、“九粮液”、“五粮醇”等名牌白酒的外包装箱。
2011年11月28日,警方在二人的非法加工厂内查获五粮液牌白酒外包装箱1000个、五粮春牌白酒外包装箱3000个、五粮醇牌白酒外包装箱3000个、贵州茅台牌白酒外包装箱2000个、泸州老窖牌白酒外包装箱1500个、九粮液牌白酒外包装箱1000个,上述品牌包装箱共计11500个,市值标值46500元。同时从张志远处查获笔记本3本,记载已制造、销售五粮液、五粮春、泸州老窖、茅台、九粮液等品牌白酒外包装箱38538个,销售价值224913元。其中张勇参与销售外包装箱8220个,销售价值41100元。并查获印制模板49块,印制板面12张,印刷机、压边机、钉箱机各1台。经鉴定,查获的上述名牌白酒外包装箱均系假冒产品。
二、诉讼过程
2011年11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从新闻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遂向工商部门发出《建议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函》。兰州市公安局经审查,决定立案侦查。12月2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张志远、张勇。2012年1月4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对张志远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由于证据不足,对张勇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详列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5月16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5日,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张志远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张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评析意见
关注新闻媒体相关报道、受理群众举报,是检察机关发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有效途径。本案中,检察机关广辟案源,注重从新闻报道中捕捉监督线索,并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移送、受理和立案等情况的跟踪监督。在案件提请批捕阶段,办案部门没有因为案件系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一捕了事,而是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详列补充侦查提纲,确保案件质量。
典型案例之五
张维、朱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1年8月22日以来,朱健、张维协助他人通过网络销售假冒九阳牌注册商标的豆浆机2800余台,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0余万元。
二、诉讼经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利用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时,发现张维、朱健二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遂提出监督意见。2012年1月6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朱健、张维立案侦查。3月29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新良、朱健、张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28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朱健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张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评析意见
网络售假已成为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新动向,且呈多发态势。此类犯罪一般具有成本低、危害范围广、涉案金额大、交易记录易被篡改、证据易灭失等特点。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成功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有力打击了网络售假行为,社会效果良好。
典型案例之六
陈有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事实: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陈有志为牟利以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885弄59号402室、101室为经营场所,开设“冬天的沙西米”、“健康连锁”、“selemon”3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美国安利公司“纽崔莱”等注册商标的蛋白粉、倍力健、钙镁片等商品,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606万余元。2011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陈有志的上述经营场所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纽崔莱”等注册商标的蛋白粉等商品(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
诉讼过程:陈有志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5日经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2月16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本案交予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28日,该案提起公诉。5月3日,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有志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陈有志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陈有志撤回上诉。经审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一审判决生效。
评析意见:美国安利公司被侵权的商标“纽崔莱”为国际知名商标,在国内营养品市场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陈有志开设网店销售假冒“纽崔莱”商标的营养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0余万元,其行为不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还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涉及对网络售假者主观“明知”的认定、如何评价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等问题。庭审中,检察机关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质疑,一一予以阐明澄清。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公诉意见,不仅对售假者判处了实刑,同时判处了高额罚金,彰显出打击此类犯罪的坚强决心,凸显了良好社会效果。案件宣判后,引起凤凰网、东方网等网络媒体,《解放日报》、《新民晚报》等平面媒体高度关注。上海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曾将本案评为2012年度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之七
李健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2009年至2012年6月,李健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湖北省武汉市租用民房大肆复制音乐、录像光盘并销往北京、内蒙古、山西等地。案发时,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李健用于复制盗版光盘的电脑主机1台、刻录机3台及光碟1079198张(其中包括盗版光盘4548张)。
诉讼过程: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上查阅到文化电视广播局查获的何胜高等人销售的盗版光盘均从李健处购进。经进一步调查,准格尔旗检察院认为李健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遂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建议。2012年5月26日,准格尔旗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取证。7月6日,准格尔旗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10月18日,案件提起公诉。11月19日,准格尔旗法院以李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评析意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我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两个基本手段。实践中大量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是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要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必须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中央对“两法衔接”工作非常重视,多次下发重要文件。各地正按照中央要求,不断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快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本案的成功侦办体现了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必要性。
典型案例之八
谢信元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件事实:谢信元常年在江西省抚州市将非法印刷的药品商标标识卖给非法行医人员牟利。2010年10月,谢信元在没有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和许可的情况下,先后5次将“惠尔血”、“欧耐特”、“美罗华”、“派罗欣”等10个药品品种的标签、封口、说明书等商标标识样品拿给在浙江省慈溪市从事印刷业务中介的叶丽琴、张利和熊锋,委托印刷。叶丽琴、张利、熊锋在明知谢信元要求印刷的商标标识为注册商标且没有获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仍为谢非法印刷了上述药品标签15万余件,封口6万余件,说明书1.3万余件。叶丽琴非法获利人民币19400元。
谢信元以每套1元的价格(每套含外包装盒、说明书、瓶贴封口和标签)将假冒药品商标标识卖给全国各地非法行医人员。2012年5月17日,谢信元被抓获时,侦查人员从谢信元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伪造的“惠尔血”、“欧耐特”、“美罗华”、“派罗欣”等10个品种的药品外包装盒、说明书、瓶贴和标签等商标标识共计45434件。
诉讼过程:本案由群众举报至抚州市药监局后移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2年5月,谢信元、叶丽琴和张利被抓获归案,熊锋逃匿。6月21日抚州市检察院对涉案人员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深挖购买假药商标外包装下线人员的建议。11月13日,抚州市临川区检察院就本案依法向临川区法院提起公诉。12月14日临川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谢信元和叶丽琴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和五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张利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后3人均服判,未上诉。
评析意见:本案中,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线索,深挖犯罪。在检察机关的积极引导下,公安机关最终查获遍及全国20多个省份60多个市县区的系列制售假药案件,从而揭开了近20年来在全国各地正规医院内存在的“黑门诊”面纱,让一些假医生依托真医院门诊对患者使用假药品治病的黑幕由此曝光,让混迹于全国各地街头巷尾“黑诊所”、“黑医生”用假药治病的现象曝光。该系列案件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新闻直播间》、《今日说法》等栏目报道后,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系列案件的成功办理有力地促进了医疗秩序的整治,净化了人民群众的就诊环境,可谓大快人心。
典型案例之九
伍迪兵等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事实:2010年伍迪兵在担任某软件公司高级开发经理期间,违反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约定,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剑侠世界》网络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向李玉峰披露。李玉峰遂伙同孙笑天、宋明阳利用该源代码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情缘剑侠》游戏,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10余万元。后袁江力、熊志成以人民币58万元的价格购得《情缘剑侠》游戏继续运营,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40余万元。
诉讼过程:2012年9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将伍迪兵等6人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起诉至海淀区法院。9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判处6人二年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金。10月8日,孙笑天、李玉峰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后又于11月15日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评析意见:本案是北京市“扫黄打非专项行动”确定的重点案件,曾受到各方高度关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不拘泥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认真核查证据、深挖犯罪,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最终追加认定了伍迪兵侵犯商业秘密和袁江力、熊志成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游戏的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得以绳之以法。案件的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自主创新的决心和能力。被害单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在游戏软件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检察机关延伸检察职能,结合办案分析发现企业在管理中的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以法律监督促进社会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之十
陈超、童世民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2011年11月29日,南京超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诚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超在未经著作权人南京出版社许可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委托南京金灿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灿印务公司)更换46349册《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丛书的封面、扉页、版权页和印次。金灿印务公司负责人童世民明知超诚文化公司没有取得合法委托印刷手续,仍要求员工对上述46349册图书进行盗版改造。2012年1月至2月间,超诚文化公司将改造后的盗版图书11967册销售给扬州大百科书店、泰兴艺林书店、盐城红楼书店、南通弘文书店、南京创文书店、南京育才书店、南京兴平书店、南京指南书店、镇江成才书店、南京春秋书店、常州海博书店、东台向阳书店、南京博雅达书店。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上述书店查获了超诚文化公司、金灿印务公司复制发行的《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丛书16个品种1109册。经鉴定,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诉讼过程:陈超、童世民涉嫌侵犯著作权一案,由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移送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2012年5月24日,鼓楼区检察院对陈超、童世民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9月7日,鼓楼区检察院依法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9月26日,鼓楼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陈超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童世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评析意见:本案所涉侵权盗版图书均为教辅用书,涉及的品种多而且数量大,案值50多万元。犯罪分子盗印盗卖正版教辅用书后通过正规的新华书店销售图书,犯罪行为十分猖獗,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为此,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安部曾将本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在检察机关的有力指控下,法院对涉案人员均作出有罪判决,极大地震慑了造假者。案件的成功办理有效地维护了教辅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了正规版权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记者徐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