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私权还是为了促进创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特色何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如何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的界限何在?新一轮专利法修改要注意哪些问题……
8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和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共同举办的“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讨会”上,来自全国的知识产权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等100多人齐聚深圳,对这些热点话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特色
长期以来有一种流行的说法,称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实行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平行的“双轨制”在世界上是特有的。在此次研讨会上,专家对这种说法提出了质疑。
“这种说法是不对的,至少是不确切的。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实行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平行的‘双轨制’是世界上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在于,实行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执法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司法保护并存的“双轨制”。
李顺德认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由专门的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如海关、警察,世界上各国这些都是行政机关,都担负着知识产权执法的任务;第二种类型是所谓的准司法机构,专利复审委、商标评审委员会这类机构在国外都是按照准司法机构来对待的,在我国现在仍然把它看作是行政机构,而不是司法机构;第三种即中国特色的,即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执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不在于“双轨制”和“单轨制”的区分,而在于“双轨制”具有三个特点:首先是在“双轨制”当中行政保护具有普遍性,现有法律赋予了各个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权,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权和行政调解权;其次行政执法具有广泛性;最后是行政执法的独立性。
合理协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
目前,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已经启动,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加大了专利行政保护力度。如何协调好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成为此次研讨会上专家学者研讨的重点之一。
李顺德认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要把握四个原则,即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规范市场公平秩序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和追求行政执法最大效益比原则。“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重点应该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而不是单纯的去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这点上跟司法保护是有很大区别的。”李顺德认为。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与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的力量,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打击和遏制侵权行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张晓津认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要相互协调配合、依法监督、统一标准、合理引导和优化配置。充分实现专利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审判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探索利用行政执法资源缓解司法审判资源匮乏的新途径,从整体上实现专利侵权纠纷从司法程序向专利行政执法程序的适度分流。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炼红认为,实践中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的诉调对接机制尚缺乏应有关注,实现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对接,既能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社会效益,也能为人民法院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合力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实践平台。
合理把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保护的界限
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泛刑事化的趋势逐渐显现,当事人通过刑事手段来实现其保护的目的,导致知识产权纠纷刑事手段扩大化的趋势。该现象引起了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法官及律师们的普遍担忧。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表示,财产性的权利应当主要用财产手段来解决纠纷,知识产权毕竟是财产权利,它的保护主要用财产手段来解决。不要轻易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不要轻易用公权力来进行惩罚,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理念。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制定要有利于营造宽松的创业环境。”孔祥俊表示,“当权利界限不清的时候,这种惩罚性的和主动性的公权力介入应该慎重,不要让创新者感觉老悬着一把剑在头上。动不动把创新者抓到监狱去,这样对创新的危害非常大。因此,民事、行政、刑事的保护手段一定要严格区分,否则的话对创新环境非常不利,会从根本上损害创新。”
导致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刑事处理的不正常现象,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执法标准不统一。“如果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公安、检察与法院的执法标准不一致,导致的后果就是司法被绑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健认为,如果知识产权纠纷被认定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法院在案件性质界定上有不同看法时,就面临着国家赔偿问题了。因此,必须统一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实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制度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有效途径。(知识产权报 记者 魏小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