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利润,竟不顾他人健康,在大豆(4363,41.00,0.95%)油中添加各种香精。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26日,秀英区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林道清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芦春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2年6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海口警方对海南厨来香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随后将涉案嫌疑人林道清、芦春女抓获,当场查扣花生油香精、玉米(2335,8.00,0.34%)油香精、芝麻油香精共计330公斤。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报告后,派员依法适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道清、芦春女系夫妻关系。2003年6月24日,二人出资注册成立海南厨来香食品有限公司,主营食用油生产、加工业务。
2012年3月下旬,厨来香公司将厂址搬迁至海口市秀英区文森村,继续生产食用调和油并销往海口、澄迈、文昌等地。在生产食用调和油的过程中,被告人林道清为了调和原料油中大豆油(7050,106.00,1.53%)的味道,并让调和油中有花生油的味道,违反规定,故意在生产的食用调和油中添加花生油香精等,并虚假标注为“压榨一级花生调和油”、“花生高级食用调和油”,销售金额为5000元。
根据相关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法院依据“两高”司法解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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