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词就其语义来说,经常有两种不同所指:其一是指一种法律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也包括商业秘密权、公开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权;其二是指上述权利的保护对象,例如可授予专利的技术、可受到保护的商标以及可以保护版权的作品等。为了区别于第二种语义,第一种语义下的知识产权常写作“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实际上第二种语义只是第一种的引申,且并不严格。只不过在过去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权利与作为保护对象是具有相同的利益主体的,因此事实上不需要严格区分,才有了这种语义引申。
以专利权为例,作为保护对象,一般而言它指的是某种技术;作为法律权利,它指的其实是权利人对该技术所产生利益的垄断获利权。显然,与运用技术进行生产从而获利的过程有关的利益主体包括技术研发者、专利拥有者、技术使用者等。过去,专利权人往往与技术研发者和技术使用者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创造知识的主体拥有其相应权利——实际上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创立初衷也是为了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这本身就含有“创造者与获益者一致”的假定。
然而随着近年来国际产业大转移的发生,全球产业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重组,技术研发者、专利拥有者与技术使用者之间也出现了分离及转移,使得知识产权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原有的含义。在全球产业转移的过程中,一些过去属于“工业落后国家”的发展中国家现在变成了“世界工厂”,是工业技术的主要使用者。而发达国家则随着产业转出,出现了“去工业化”——工业生产越来越少,不再是工业技术的主要使用者,然而发达国家仍然是知识产权的主要拥有者。实际上随着研发过程进入“开放式创新”时代,通过研究外包进行的跨国研发已经成为大多数跨国公司进行技术研发的主要方式。也就是说,拥有世界上最多专利权的那些跨国公司,自己并非技术研发者,也不是技术使用者,而只是采购者,但其却拥有专利权,从而获得了经由技术而产生的大部分利润。
在当前全球经济危机的情况下,各国纷纷高筑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已取代关税壁垒成为西方国家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以图在日益失去技术优势的情况下维护通过知识产权获利的能力。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之间通过日趋复杂化的“交叉授权”形成了庞大的共享“专利池”(patents pool),从专利池又塑造出许多不断升级的标准体系,对标准本身又进行了专利化,以“无形”的知识产权链条控制了“有形”的全球化研发、生产和销售过程。在WTO尤其是TRIPS(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简称)框架下,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会随着保护对象的位移而扩张,可以随着“嵌入”到产品中的零部件而自动把权利“嵌入”到使用国,于是拥有较大“知识产权集群”的国家,实际上可以通过修改国内法律法规来达到影响别的国家利益格局的目的。由此,当代条件下发生的“国内法国际化”博弈日趋激烈。应对这种博弈需要培养大量深刻熟悉工业过程的法律人才。